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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挪用资金35万获缓刑

    本报讯(记者刘杰)执业律师周某让客户将35万元资金打到自己账上,随后3年一直没有全部退回。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周某是河北人,硕士学历。2004年周某来到北京一律所做律师,2008年4月成为了该律所的合伙人。2006年9月15日,律所同福州昌晖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签订《半风险法律服务合同》,代理费60万元。合同约定,如律所履行了合同,可以挣到先期收到的60万元代理费;如不能履行,只能收取10万元。 

    周某代理了这起案件,以急需用钱为由要求昌晖公司将代理费中的35万元直接汇到其本人账户中,另外25万元汇到律所账户。2007年6月,案件代理结束,因未能按照合同履行,律所把15万元退回昌晖公司。周某自称经济困难,直到2008年5月份才退了昌晖公司10万,案发时仍有25万元没有退还。 

    今年1月,周某被查获归案。朝阳法院审理后认定,周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该属于律所的资金归自己使用,数额巨大,已经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他自愿认罪,积极退缴赃款,从轻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适用缓刑。 

    宣判后,周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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