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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挪用资金罪数额巨大的起点是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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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问友 2012-02-22
挪用资金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