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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夏自重犯挪用资金罪一案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自重,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平县,1984年4月至2010年3月任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庄信用社村级代办员。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0年3月1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超,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自重犯挪用资金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史洪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自重及其辩护人杨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月至2007年12月底,被告人夏自重利用职务上便利,采取收贷不入帐,冒用他人名字贷款的手段,挪用杨庄信用社资金15笔,合计款257600元至今未还。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夏自重辩称,起诉书指控的257600元中大部分都是还别人贷款利息了。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虽然构成挪用资金罪,但257600元中只有41500元是由被告人收贷不入帐或冒用他人名字挪用,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量刑时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至2007年12月,被告人夏自重将巩建立、李海亮、韩国喜、巩祥正所归还杨庄信用社的贷款23000元未入帐,用于垫付他人利息或借于他人使用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夏自重供述和辩解:2007年1月,巩建立贷款5000元;2007年薛全义贷款2000元,这两笔款开始都是本人贷的,只是后来他们二人将贷款本息全部还给其了,其替别人垫贷款利息了。2007年3月李海亮贷款16000元,后来到信用社还了5000元,剩下11000元李海亮将本息还给其了,其没有上交信用社自己挪用垫付别人利息了。2005年或2006年韩国彬还给其贷款5000元,2008年韩国喜还给其贷款2000元,该两笔款其没有上交信用社,韩国彬的5000元转借给咀刘村的韩乾增用了,韩国喜的2000元转给咀刘村的韩趁意用了,至今未还。2007年其将巩祥正归还的贷款5000元,收到后没有上交杨庄信用社,自己挪用垫付他人利息了。2006年6月其将仝明枝归还的贷款的4500元收到后,没有上交杨庄信用社,自己挪用垫付他人贷款利息了,同时,于2007年又将这笔贷款转了一下手续,薛全义的也跟仝明枝的一样,也是钱早给其了,其没有上交信用社,同时也将贷款转换了一下手续。2007年3月夏克群贷的4000块钱实际上这笔款贷的早了,2007年的贷款手续是转的手续,转款之前的贷款是当事人到场贷的,只是该款贷出后,给其外甥杜勇用了,之所以转换手续是因为杜勇没钱还,其就在当事人没有到场的情况下,私自签名转了手续。夏随重的一万元借款是在他本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其问其侄子要的户口薄于2005年左右贷出来的,该款贷出后其借给杜建明使用了,杜建明于2006年年底将本息全部归还其了,其没有上缴信用社,而是用于归还杜建明以其他人名义办理的贷款利息了,其并于2007年3月又冒用夏随重名义将该款转换了手续至今未还。
2、证人董××证言:证实其1989年至今在杨庄信用社工作,2002年分包董坑、马楼、咀刘村委信贷工作。夏自重所代办的咀刘村委信贷工作,由其负责发放,同时证实经夏自重手在杨庄信用社,共计贷款417400元,其中巩建立5000元贷款,李海亮11000元贷款,韩国喜2000元贷款,巩祥正5000元贷款,仝明枝4500元贷款,薛全义2500元贷款,夏克群4000元贷款,韩国彬5000元贷款,夏随重10000元贷款,夏春重7000元贷款,这些钱及夏自重本人贷出的钱大部分都是夏自重借给杜建明做生意使用了,杜建明至今也没把这些钱还上。
补充证明:证实其听说夏自重曾有替别人垫付过利息。
3、证人李××证言:证实杨庄信用社21351号借据是其签字,但07年7月份,其还给夏自重借款11000元并于08年将下余的5000元贷款还给了信用社,夏自重在收到11000元后给其打了一个收到便条,证明其贷款已归还的情况。
4、证人巩××证言:证实其于06年的贷款9000元已于07年9月将本息全部还给夏自重,夏自重给其打的有条,21779号5000元的贷款借据,并不是其本人签字,不知道借据是从何而来。
5、证人夏××证言:证实其于1996年贷的4000元钱早就还给夏自重了,之后再没有贷过款的情况,杨庄信用社21357号4000元的借据上并不是其本人的签字。
6、证人仝××证言:证实其之前贷款4500元早已还给夏自重,夏自重给其写的有还款证明单,信用社21784号4500元的贷款借据上并不是其本人签字。
7、证人夏××证言:证实杨庄信用社21360号借据上的签字并不是其本人签字,其就没有贷过款也不会写字。
8、证人夏××证言:证实其就没有在杨庄信用社贷过款,杨庄信用社21785号7000元借据上的签字并不是其本人所签。
9、证人焦××证言:证实其知道其丈夫夏自重替别人垫付的有利息,具体有多少不清楚。其提供的利息票据大概有20万元。
10、书证
①巩建立、李海亮、韩国喜、巩祥正、仝明枝、薛全义、夏克群、韩国彬、夏随重、夏春重借据复印件。
证明该十笔借款08年即已到期,至今未还。
②提取笔录、便条二份、还款证明单二份。
证明巩祥正、李海亮、仝明枝先前贷款已全部清偿。
③清息票据48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