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强奸罪 >

抢劫、强奸罪案件辩护词

        案件简介:

检方控诉:付某某等五人以嫖娼为名,骗得几名“小姐”来到一旅店,先后进行轮奸,并使用暴力,要求其家人汇款,并搜的其身上财物。均构成强奸罪(轮奸)、抢劫罪。付某某被列为第一被告。

律师辩护:本所缪建峰、赵小兔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与被告付某某会见,并仔细研究各被告人的口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等后,决定为其进行无罪辩护。

该案经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其余被告均在逃,另案处理。

以下是该案一审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本案被告人付某某的父亲付某某的委托,并征得付某某本人同意,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指派我们共同担任本案中被告人付某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们依法会见了付某某本人,查阅复制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认真仔细的研究,按时参加了法庭审理,现提交如下辩护意见:

一、    我们认为付某某不构成抢劫罪。

所有被告人的供述都表明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所称的抢劫事件(即抢走汤某某身上的现金人民币200元和一台TCLQ550型手机)是自始至终不知情的。

其一、被告人付某某主观上没有抢劫的共同犯罪故意。

被告人唐某某在公安卷二第56-57页讯问笔录中供述:“200641716时许,吴某某(注:即吴某某)打电话给我,叫我到长安,当时我和梁某在一起,吴某某说搞‘小姐’的钱,可能有500-6000元人民币给我们。”;

被告人唐某某在公安卷二第61页讯问笔录中供述:“吴某某是我们这一伙人中的老大,在417日吴某某打电话给我叫我来长安,我来到长安后,吴某某单独跟我说要搞‘小姐’的钱,事成之后分给我5000-6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唐某某在检察院的第一次审讯记录第2页第18行中供述:

“问:吴某某向你提出搞小姐钱的时候,有几个人在场?

答:有我、小威在场。

问:那付某某、梁某他们知道你们要抢劫吗?

答:这个我不清楚。……”;

被告人付某某在检察院的第一次审讯记录第1页最后一行中回答:

“问:你们之前有无商量抢劫?    答:没有的。”。 

其二、被告人付某某客观上没有实施抢劫的行为,也不在现场。

被告人梁某在公安卷二第34页讯问笔录中供述:

“问:是怎样勒索的?谁提出的?

答:提出是谁我就没听清,我们是在“阿平”(注:即付某某)刚去209房后有人提出要勒索的。……”

被告人付某某在公安卷二第51页讯问笔录中回答:

“问:你们是怎样商量勒索那女孩的钱的呢?

答:我不知道。因为后来我到了209房看守那女孩了。”;

被告人唐某某在检察院的第一次审讯记录第1页最后一行中供述:

“问:但是你在公安机关交代吴某某有和你讲准备抢劫的?

答:是的,吴某某有向我提过,但是抢劫时我并不在现场。我和付某某并未到现场。”;

被告人唐某某在检察院的第一次审讯记录第2页第11行中供述:

“问:梁某和付某某他们有参与抢劫和强奸吗?

答:付某某不是很清楚,他有无强奸被害人,但抢劫就没有。……”;

被告人付某某在检察院的第一次审讯记录第1页倒数第3行中回答:

“问:你有无参与抢劫?

答:没有的,他们抢东西时我和唐某某不在现场。”。

其三、被告人付某某参与绑卖淫女是因为吴某某对他说为了“变态的性爱”,没有打人。

被告人付某某在公安卷二第45页最后几行讯问笔录中回答:“吴某某对我跟‘小龙’说他恨女孩子,曾经被女孩子出卖过,所以叫我们用事先准备好的透明胶纸绑那三个女孩子的手和脚。”;

被告人付某某在检察院的第一次审讯记录第2页第4行中回答:

“问:你们为什么要用胶纸绑住她们(被害人)?

答:是吴某某叫我们用胶纸绑住被害人的,吴某某说想玩另类的性爱。”

庭审中付某某的辩护律师依法问被告人唐某某为什么绑那些女孩子,被告人唐某某回答是吴某某说想用变态的方法发生性关系。这也印证了付某某的供述。

综合以上三点,可以确定被告人付某某并不构成抢劫罪。

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根据趋利避害的心里,往往将罪责推给其他被告人。而相反对于有利于其他被告人的口供,往往可信度更高,本案中被告人唐某某和梁某的以上供述即是如此,而且与被告人付某某的口供相印证。

被告人付某某主观上既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没有任何人和他有过共同抢劫的意思联络,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抢劫的行为,不在抢劫现场,对所谓的抢劫一无所知。因此,被告人付某某是不构成抢劫罪的。

二、我们认为认定“付某某”犯有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其一、汤某某与被告人付某某发生性关系系“卖淫嫖娼”行为,而非强奸。

首先、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显示,汤某某、顾某某、韦某某三人均是卖淫女。

在公安机关的几份说明中(公安卷二第174176-179页)都提到“事主汤某某、顾某某、韦某某三人在无牌发廊上班时,被几名男子叫到长安得利旅店开房进行卖淫活动时……

其次、韦某某自己承认并指认另两人都是为他们提供性服务(性交)的。

韦某某在公安卷二第14页第14行的询问笔录陈述:“我们三个女的都是在虎门南栅的发廊里工作的……”;

韦某某在公安卷二第15页第10-17行的询问笔录陈述:

“问:你们三个为什么在虎门被他们带走?

元包了我和另外一个女的一夜,另外一个女的就在同一个地方的发廊里包的。

问:他们包你们干什么?

答:我们就跟他们回去,跟他们发生性关系,为他们提供性服务(性交)”

以上陈述可以充分证明韦某某、汤某某、顾某某三人都是以为他人提供性服务(性交)为业的,与其发生性关系是一种违法的卖淫嫖娼行为,而非强奸。

其二、汤某某、韦某某、顾某某三人对她们自己从事卖淫活动及其后果应当是明知的,被告人与之发生性关系并未违背她们的初衷。

韦某某在公安卷二第15页倒数第3行的询问笔录陈述:“我们就跟他们回去,跟他们发生性关系,为他们提供性服务(性交)”

证人周某某在公安卷二第70页第8-14行的询问笔录中陈述:

“问:那三名女事主和这三名被抓男子过来旅店入住时,那三名女事主的表情是怎样的,有没有神情很慌张的呢?

答:没有,他们6个人都是坐出租车过来的,他们一下车都有说有笑的走进旅店里。

问:他们过旅店开房时,那三名女子有没有被绑或者被两个男子拉住的呢?

答:没有。那三个女的是跟着那三个男的上房间去的。”

其三、被告人付某某没有和韦某某、顾某某发生性关系,仅与汤某某在厕所里发生一次短暂的性关系,且双方是自愿的。

韦某某在公安卷二第1014行的询问笔录中陈述:

“问:你肯定这三名被抓的男子有几个强奸过你?

答:就穿白色衣服那个强奸了我,被抓了。”

顾某某在公安卷二第10页倒数第2行的询问笔录中陈述:“之后,只有一名男子看守我(那个男子没有强奸过我,是后来才进来的)……

以上陈述可以证明被告人付某某没有和韦某某、顾某某发生性关系。

关于被告人付某某与汤某某发生性关系,汤某某的陈述中只有一句涉及,见汤某某在公安卷二第5页倒数第2行询问笔录中的陈述:抓进来的“有两个强奸了我……一个是穿白色上衣的,一个是穿花色上衣的……”没有更加细致的描述。

被告人付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对其与汤某某的性关系有较为详细的描述:

卷二第45页第5-8行:“我叫了其中一个女的到厕所里陪我冲凉,她也就跟我进了厕所冲凉,冲凉后我就叫她先帮我口交,吹了有十几秒钟后我就与她性交,搞完后我就先出来。”;

卷二第50页第2-6行:“问:你与哪几个女孩发生了性关系?答:就和一个直发的女孩,当时是在厕所里发生的。那女孩帮我口交,约1分钟我便与她发生了性关系了。问:你有没有带安全套?答:有。”

汤某某是自愿跟随付某某进入厕所一起冲凉的,一起冲完凉后,汤某某为被告人付某某进行了“口交”,之后付某某戴上汤某某她们带过来的避孕套,与汤某某发生了短暂的性行为。这些过程,如果不是汤某某的自愿,如果不是汤某某的配合,是不可能完成的。

被告人梁某在公安卷二第32页第10页的询问笔录中的供述也印证了当时汤某某是自愿与被告人付某某发生性关系的:

“我们两做完以后,‘阿平’和唐清元也想跟那两个女的做爱,但她们两个不同意,要求加钱。我就过去打了直长头发的小姐几个耳光,那卷发的就骂‘他妈的,没钱还嫖什么嫖?’于是我有过去打了她一耳光,‘郭平’好像也打了卷头发的。之后唐清元就说:‘算了,我们先打牌,等一下再说’接着我们四个男的就打牌,那两个女的就在床上看电视。打牌到凌晨一点四十分左右,‘阿平’和唐清元说实在很想做爱,我就跟直长头毛的说‘你们不想被打就做’接着她们就没再坚持要加钱,但要求我们在她们走的时候把路费给她们,我们就答应了。于是‘阿平’和唐清元就跟她们做爱”

1、被告人付某某和被告人唐某某提出同她们做爱时,她们要求加价。这正好说明此时她们的地位是平等的,没有受到任何的威胁,是可以讨价还价的;还证明她们之前的性行为是完全自愿的,而不像她们在公安机关陈述的那样始终是被强奸的。因此,可以推断,被害人在公安机关所说的是不实之词,不足为凭。

2、打人是被告人梁某和吴某某(在逃)实施的,被告人付某某没有动。这就证明被告人付某某没有强迫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主观意图。打人是其他人实施的,这种行为不能强加在被告人付某某身上,而且这种即兴的打人行为是出乎意料的,是被告人付某某所不认可的。

3、之后唐清元就说:‘算了,我们先打牌,等一下再说’接着我们四个男的就打牌,那两个女的就在床上看电视。打牌到凌晨一点四十分左右。这更能证明被告人付某某没有强奸的想法。在看到汤某某她们不同意时,被告人付某某并没有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而是算了,接着就打牌,一直过了两个多小时,相安无事,被害人在那里优哉游哉的看电视。

4、她们就没再坚持要加钱,但要求我们在她们走的时候把路费给她们,我们就答应了。当被告人付某某发出新的要求发生性关系的“要约”时,汤某某认为这次的性行为(卖淫)是难以卖出一个好价钱了,于是,退而求其次,要求卖淫的“对价”是回去的路费。被告人他们答应了,成交。他们相互之间达成了新的一次性交易,有别于第一次的性交易。在这里,看不到任何不自愿的情形,看不到任何强迫的情形。

其四、保安就在外面巡逻,汤某某、韦某某、顾某某有很多机会可以大声呼救,但她们均未实施,而且,在顾某某从房间里跑出来、汤某某和韦某某跟着跑出来后到派出所之前她们也没有说有人强奸了她们。这些都说明当时她们认为和被告人发生性关系并没有违背她们的意志。因此,我们对强奸的说法产生了质疑。

证人周某某在公安卷二第70页第19-71页第4行的询问笔录中陈述:

“问:你在417日晚上10时到418日凌晨3时这段时间,有没有听见209房和216房间有人喊救命或房间里面很嘈杂有声音呢?

答:没有。很平静。

问:当时那三名男子和那光着身子女子在219房门前争吵时他们之间都说了一些什么话呢?

答:他们之间没有说什么话,之间都是拉拉扯扯。当我一上楼去,他们看见我时,他们就闪开了。

问:之后下楼的两名女事主有没有穿衣服呢?

答:有穿衣服的。

问:另外两名事主有没有和你说她们也被绑架和强奸了呢?

答:没有。”

证人周某某在公安卷二第69页第11-20行的询问笔录中陈述:

“问:当时你看见那个光着身子的女子和三名男子发生争吵时,那光着身子的女子有没有和你说她被绑架和被强奸了呢?

答:没有说。

问:那名光着身子的女子在和那三名男子发生争吵到遇见治安队以后报警这段期间里,那女子有没有和你提过她被绑和被强奸呢?

答:没有。

问:还有另外两名女的,她们从二楼下来后,有没有和你说过那三名男子绑架他们和强奸她们呢?

答:也没有。”

证人汪某某在公安卷二第80页第8-10行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她们跑出来后就对我们讲‘有人抢劫’,是没有穿衣服的那个女的讲的。我就问这个女孩说:‘你将情况讲一下?’女孩说有人抢劫、绑架,……’

证人汪某某在公安卷二第81页第5行的询问笔录中陈述:

问:三名女孩有没有讲她们被强奸?

答:在派出所时她们讲了被强奸,具体我不太了解。

虽然证人范波在公安卷二第83页第6-7行的询问笔录中陈述“我们问她什么事,她们说别人强奸了。”证人严百春在公安卷第77页第7-8行的询问笔录中陈述“我们马上去看是什么事,那女孩子就讲‘被人强奸抢劫了’”。这两位证人都提到她们说了“被强奸了”,但是我们注意到这两份证人证言形成的时间分别是4181821-50分和2201-20分,而证人周某某和汪某某的证人证言形成的时间分别是418621-50分和1740-1820分。很显然,证人周某某和汪某某的证言形成时间更早,而且在办案人员多次问“她们有没有说过被强奸了?”都予以否定回答,因此证明力更高、是可以采信的。

顾某某在公安卷二第10页第2行的询问笔录中陈述:“他们安排我一个人住一房间,……一会儿,我房间进来5名男子……”我们知道,本案经公安机关调查,犯罪嫌疑人总共5人。此时顾某某房间里进来5名男子,表明另一房间只剩下汤某某和韦某某,她们有充分的时间逃跑或喊叫或打电话报警,但她们没有。

韦某某在公安卷第19页第4行的询问笔录中陈述:“这个强奸我的时候,四个男的就在打扑克”,这表明此时5名犯罪嫌疑人都在216房了,而209房里很长时间只剩下顾某某一人,同样,她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其五、去派出所后,三被害人之所以异口同声的说她们被强奸了,应该出于对她们被绑、被打甚至被敲诈勒索的报复以及职业的便利。

她们作为为他人提供性服务的卖淫女,于深夜与一群男子有说有笑的一起进入旅店,发生性关系应在她们意料之中,而且也是她们完成工作的必然结果。

她们之后之所以说她们被强奸了,应该是出于对她们被绑、被打甚至被敲诈勒索的报复。她们很清楚的知道,只要一口咬定发生性关系不是她们自愿的,就可以使被告人陷于强奸行为而有口莫辩,何况还有了被绑和被打的情节。

于是她们在公安机关的询问中说从一开始就是不愿意的,是被强奸;甚至说上楼都是不自愿的(汤某某公安卷二第2页倒数第2行询问笔录“硬把我们拉上三楼”);甚至隐瞒自己的卖淫女的身份(汤某某公安卷二第1页倒数第8行询问笔录“现在在虎门镇南栅国际厂工作”)等等这些不实之词。

其六、三被害人的陈述中有多处矛盾、含糊不清之处,细节不详细,不能反应事情的本来面目,是不可采信的。

三被害人在回答公安机关的询问时都一致的、通篇的使用“强奸”字眼,却没有多么详细的陈述,缺乏细致的印证,是不能认定。由于前面说到的理由,她们使用的是“强奸”的字眼实际上是“发生性关系”的意思,只不过加上了她们个人的主观色彩而已,是不真实的。

其七、被告人付某某参与用胶纸绑卖淫女是因为吴某某对他说为了“变态的性爱”,根本不存在强奸的意图,而且也没有打人。

理由前面已陈述,此处不另赘。

 

我们请求合议庭依法采纳辩护人的建议,做出公正的判决。

 

辩护人: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

缪建峰律师      赵小兔律师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