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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辩护词(辩护意见)
办案经验:贾某因涉嫌受贿百万以上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本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前后9次会见了被告人贾某,与其就案件情况进行了深度沟通,认为贾某在本案中存在部分需要进一步核实、可能会影响到其量刑幅度的情况,经过与经办法官的多次沟通,为贾某争取到了召开庭前会议的机会,让其在庭前有机会与经办法官面对面的就本案存在争议的部分事实进行彻底交流,为自己的无罪罪轻部分情节在完全表达自由的情况下得以阐明,也便于法官在审理本案时对本案的背景及情况有更加深入的了解,本案也成为福州市中院自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首个召开庭前会议的模拟示范庭。不仅如此,鉴于起诉书指控的部分受贿金额与事实恐有出入,本律师在庭前还为被告人贾某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然因为各证人基于各种客观因素,均拒绝出庭,但由此也证明了本案确有存在部分冤委的可能性。最终,本案一审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被告人家属表示满意及感谢。
辩护意见
——被告人贾某涉嫌受贿罪一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
鉴于被告人
一、被告人贾某认罪态度积极,悔罪表现真诚。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开庭前,被告人曾经向公诉人和审判员提出,在纪委双规调查和反贪局侦查阶段,因身心承受巨大压力,精神恍惚出现幻觉,在违背事实违背意愿的情况下作了部分有罪供述
换个角度看,被告人即使把曾经有异议的涉案受贿金额全部剔除,其受贿数额仍然在10万元之上,属于同一量刑档次之内。所以,辩护人前述意见的目的,只是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问题。在当前这种反腐体制机制和非法证据排除等有关制度设计不合理、实际效用低下的现实情况下,再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也不可能恢复事实本来面目,法院只能根据法律事实来定罪量刑。
被告人贾某今天当庭自愿承认全部犯罪指控。我们认为被告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勇于承担责任,认罪态度积极,悔罪表现真诚,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贾某具有自首或坦白情节。
至一审开庭结束,辩护人始终未见纪委部门或侦查、检察机关出具的有关被告人
三、贾某在本案中没有索贿情节和事前受贿行为。
《起诉书》对本案各起受贿情节的描述载明
四、
五、
六、
综上,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合理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