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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区检察院:规范审查逮捕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工作
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进一步规范了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工作,切实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障了案件质量。
细化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情形。根据修改后刑诉法及修改后刑诉规则对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规定,对辩护律师向侦监部门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情况应当听取;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定性存在争议的,可能引起涉检涉诉上访等情形可以听取。
建立辩护律师提出意见告知制度。对于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在移送案卷材料时将犯罪嫌疑人聘请辩护律师情况予以说明,并将书面材料附卷。对犯罪嫌疑人属于刑事司法援助受援对象的,视情形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辩护律师。
明确辩护律师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辩护律师提出意见可以采取递交书面材料或者会见承办检察官的方式,围绕对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报请或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罪名、案件事实有无异议及理由、犯罪嫌疑人有无逮捕必要性、侦查过程中有无违法行为的情况等方面进行重点阐述。辩护律师应在受到告知后2日内出具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并提交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
规范辩护律师意见的审查及处理。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违法等意见,应按不同情形依法审查后及时作出处理:对辩护律师提出的新的证据材料或线索,应及时移送侦查机关,由侦查机关按法定程序进行核实和收集;对犯罪嫌疑人不具有逮捕必要性的材料和意见,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考虑是否采纳,作出无逮捕必要不批捕或不予逮捕决定的,应将辩护律师提交的相关材料随卷移送侦查机关;对侦查机关违法侦查的材料和意见,经侦监部门核实后决定是否启动侦查活动监督程序以及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宿城区检察院)
(责任编辑: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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