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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辩护,绑架罪辩护词
有执照的绑匪“叶少峰”派出所副所长
申 诉 书
一. 事由:控诉晋安区梅仙街35号林毅,其女林凤彬(福州鼓楼第一中心小学体育老师),女婿陈祥利(原台江洋中派出所民警)及其朋友一位戴黑框眼镜的妇女(化名“林英”以下简称眼镜女)合伙借题发挥,小题大做,勾结叶少峰(原岳峰派出所分管治安副所长后因包庇“功宇阁”卖淫案调离,)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涉嫌利用职权绑架敲诈勒索案。
二. 事实经过:2010年5月8日上午十一时,我到老家见到林毅在诽谤我父母对此我气愤地到林毅店外,隔着柜台责问他为何不顾邻里关系诽谤我父母。但他态度极其恶劣说:“又不是我要诽谤,是“施水珍”花钱雇佣我做的。争执中隔着柜台拉了他衣领一下,他也用手推开我并碰歪我的眼镜。争执中我用膝盖顶撞了柜台,造成柜台玻璃破碎。这时周边邻居来劝架,纠纷到此结束。随后林毅的小姨子报了案,110立即来看了情况,要带林毅去派出所做笔录,林毅拒不去做笔录,110民警说要不叫救护车,林毅也拒绝。110民警当即表示:既然不去做笔录又是小事,那就自己去找段长。事后私下已经先赔了500元给林毅,林毅当时也接受赔款。第二天即5月9日林毅之女林凤彬到康山警务室报警并做了笔录,可以想象林凤彬在纠纷争吵当日既不在现场,又不是当事人,她所投诉的内容怎能不会夸大事实乱说一通呢?5月10日康山警务室通知本人去做笔录,我即按事实做了笔录,随后警务室曹段长每隔几天就叫我去做笔录,前后达五次之多.直到6月11日曹长巨段长又来电话通知我到警务室调解,但想不到,被5名无制服人员用货车载到岳峰派出所,林凤彬和眼镜女也在所里,便衣对我进行逼供,要我承认林毅所做的法医鉴定轻微伤是我殴打造成的事实。我当时想:我又没打人他怎么能检出轻微伤?因此我按事实否认打人的情节。这五名民警见我不承认,接着就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的刑讯逼供手段,将我关入派出所一楼铁栏房里,民警“董是凯”发话:“不承认打人,不在下午上班前交出23000元即送拘留所拘留20天,这会影响你出入境和前途。”在我挨饿和失去自由并受到案审员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下。我不得不情愿地答应叫家人送来23000元到派出所交给林凤彬后,才将我释放并交给我一份岳峰所的调解书,该书称“2010年05月08日因梅仙街35号纠纷一案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中称卢孝武“自愿”一次性赔偿林毅医疗费……23000元……”从上述事实经过象“自愿”吗?再者调解书称“纠纷”案,“纠纷”案依据什么要赔23000元呢?
赔完钱后林凤彬在案审室明目张胆地对眼镜女说:“既然对方已被逼承认打人并签字按手印,我说了也不怕,是我找熟人作出的假病情和法医轻微伤鉴定。”眼镜女附和林凤彬说:“还好对方被逼认了打人,要不咱俩今天到了法制科被捉就出不来了”林凤彬还公然当场分了一沓钱给眼镜女用于贿赂警员。她们以胜利者的角色来刺激和讥讽我,实际暴露了她们敲诈勒索的丑恶事实。
当然在场的便服民警中也有意见不同的,一位民警对高个子民警说:“这件案子疑点重重,你还没进行案审怎么就急着叫人赔这么多钱?”高个子说:“这是老大叶少峰交代的必须在下午上班之前让卢孝武答应把钱赔出来,我要向老大报功。”高个子还要求案审员统一口径,另一案审员说:“统一口径叫做串供,并说材料少了叫销毁证据是知法犯法。”我亲耳听了这些话惊傻了。
依据上述事实本人诉求如下:
1. 派出所为何对我方提出验证林毅所做的法医鉴定是否属实和就医的医院,医师,病历,门诊收费票据予以核查,以辨真伪,并且派出所调换病历。因为派出所仅提供部分复印件给本人看。并不许本人拿走复印件。
2. 岳峰派出所从案起到案结整个过程,段长和案审组警员仅做笔录,不审查不调解,反而设套通知我到所里调解,骗我到所里后就胁迫关押和挨饿,迫使我赔出巨款,依据什么?为什么只凭林凤彬开列的价格20000元,后又增加3000元,共计23000元赔偿?据林凤彬夸口称:她的丈夫陈祥利(民警)和眼镜女与叶少峰有交情。由此可见贿赂警员违法违纪徇私办案的结果。请公安局部门彻查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由于本人不服派出所的做为,于2010年8月向福州晋安区人民法院起诉林毅,林凤彬伪造证据罪,法院安排2010年9月21日开庭。但是岳峰派出所2010年9月17日才把不完整的相关案卷送达法院,本人在法院看到的案卷和在岳峰派出所看到的案卷不同。其中2010.05.08的福建省第二人民医院“初诊病历记录”在派出所看到的版本“年月日”是在“初诊病历记录”的右下角,而在法院看到的“初诊病历记录”“年月日”是在“初诊病历记录”的左上角,并且派出所和法院两次看到的医师笔迹不同,2010.05.08的门诊收费票据派出所和法院看到的也不同,正中法医鉴定明派出所和法院看到的也是不同,相片多了很多张,林凤彬的报案笔录2010.05.09手写的报案笔录被换成2010.05.08并且是无警员询问的打印版笔录,显然被派出所调换证据。本人一时无足够证据,在法院撤诉。决定收集到足够证据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