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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立案标准、判刑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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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立案标准、判刑依据 (2013-10-30 15:26:37)

标签: 南京刑事律师 交通肇事罪 江苏省量刑标准 立案标准 判刑依据 杂谈 分类: 江苏省规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基准刑确定】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它特殊情形之一的(不含逃逸)或无能力赔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 
  
  重伤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轻伤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确定基准刑;无能力赔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它特殊情形之一的(不含逃逸)或无能力赔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重伤增加一人,增加四个月确定基准刑;轻伤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确定基准刑;无能力赔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数额每增加三万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死亡三人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死亡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重伤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确定基准刑;轻伤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无能力赔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基准刑确定】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死亡一人且逃逸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四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1)死亡二人; 
  
  (2)重伤五人; 
  
  (3)重伤一人逃逸,且有定罪的其它特殊情形之一; 
  
  (4)无能力赔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死亡增加一人,增加一年确定基准刑;重伤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轻伤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确定基准刑。无能力赔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六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三万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前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三年。 
  
  死亡增加一人,增加九个月确定基准刑;重伤增加一人,增加四个月确定基准刑;轻伤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确定基准刑;无能力赔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六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六人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三年。 
  
  死亡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重伤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确定基准刑;轻伤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无能力赔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六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八万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