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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绑架罪律师分析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立案标准
东莞绑架罪律师谈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东莞非法拘禁罪律师谈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或准抢劫罪定罪处罚。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规定了绑架勒索罪,从而把绑架勒索罪从抢劫罪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罪名。
、禁闭、扣押等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就相同点来说,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剥夺的方法都可以是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绑架”的方法构成。两罪中将被害人绑架、劫持的空间特点也一样,既可以是就地不动,也可以是将被害人掳离原所在地。正是这些相似性,使两罪在实践中很容易混淆。故在司法实践中,严格区分二者的界限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绑架罪、非法拘禁罪二者在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不同;两罪虽都表现为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绑架罪的主观目的是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剥夺人身自由只是实现其犯罪目的的一种手段,一个重要环节而已。非法拘禁罪的主观目的则仅是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当然,其动机可以多种多样,如泄愤报复、耍特权、逼取口供,索要债务,有的动机甚至是好的,如村干部出于维护集体财产不受侵犯,将盗窃嫌疑人拘禁等,但动机如何,并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与绑架罪的勒索财物行为的相似而不易区分的情况;在理论界对上述问题的认定也是有争论的,但笔者认为,(一)为了索取合法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构成犯罪的,一般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从法律上说,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应受法律保护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本身就有过错,债权人为索取合法债务而非法拘禁债务人,但其毕竟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采取了不合法的手段,行为人的这种行为应当与绑架罪区别开来。但是,为了索取合法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而索要的数额故意超过其合法债务的数额,而侵犯了债务人的所有权,则同时触犯绑架罪,符合想象的竞合犯特征,应按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即按绑架罪定罪处罚。
(二)为了索取非法债务比如说赌债等,而非法拘禁他人,构成犯罪的一般应以绑架罪论处;因非法行为产生的非法债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为了索取这种非法债务绑架他人,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是错上加错,对行为人应当给予严厉的惩罚,依法应定绑架罪。 三、绑架罪、非法拘禁罪二者在犯罪客体表现不同;绑架罪中,犯罪人不但要勒索受害人大量的财物,给受害人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严重侵犯受害人的财产权,同时,在勒索过程中也往往会侵犯受害人的人身权,也正是由于上述区别,在量刑上,对犯绑架罪行为人的处罚远远重于犯非法拘禁罪的行为人。
四、绑架罪、非法拘禁罪二者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非法拘禁罪的行为方式,一般是以暴力、胁迫等作为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也可以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而绑架罪中的行为人只能以积极主动的方式去实施,不存在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犯罪的情况。
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