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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中国法律援助网
如皋市司法局副局长 陈皞
【内容摘要】: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使公民获得平等的司法保护,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已成为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本文对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进行了分析,并从存在的缺陷角度思考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途径。
【关键词】:法律援助 刑事法律援助 制度 完善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法律援助在使公民获得平等的司法保护,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已成为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构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经过十余年的建设,已经完成立法创建、机构设立、援助落实等多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但是由于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起步较晚,而刑事诉讼就某种意义而言目前尚处于模式选择与转换过程之中,所以作为二者结合点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刑事法律援助基本功能的发挥,进而影响到整个刑事辩护制度功能的实现,甚至有学者将刑事法律援助视作“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瓶颈”。 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已经成为我们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况
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通过为社会贫弱者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旨在保障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
法律援助制度是指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费用提供法律援助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造福社会、造福人民的崇高事业,其实质是法律扶贫、扶弱,它使人人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实现自己的法定权益,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既是党和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起源、发展和现状
法律援助制度源自十九世纪的英格兰。十九世纪中叶,随着资本主义工业的大发展,为了缓和资本家残酷剥削带来的利润空前增长和工人阶级绝对贫困化而导致的贫富矛盾,维护资产阶级的长远和整体利益,法律援助制度在英、德、法、意、美、日等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出现。但这一时期的法律援助制度仅作为律师个人道义行为和某些社会团体的慈善行为。
到20世纪中叶,随着联合国的成立和越来越多的国家间公约、条约的签订实施,法律援助逐渐从律师个人的道义行为或社会团体的慈善行为,转变为国家对公民的责任,作为国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得以平等实现的应尽义务。绝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陆续建立和完善了现代法律援助制度,作为建立完善法制的象征之一,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也相继建立了符合本国国情的法律援助制度。[1]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始于1994年。1994年1月3日,时任司法部部长的肖扬同志在一份律师工作的材料上第一次正式提出建立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之后,法律援助试点工作成为律师界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率先在律师业发展迅速的大城市展开。1995年2月28日,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获批准,于同年11月19日正式挂牌成立,成为全国最早成立的法律援助机构。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框架。这是在我国立法历史上,首次明确提出“法律援助”的概念,并将法律援助写入法律。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专设一章,规定了律师法律援助的有关内容,规定了律师要为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原则的框架。
1996年12月18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中编办[1996]168号文件批复,同意成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
1997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正式实施。确立了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地位,标志着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正式建立。
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法律援助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至此,我国法律援助迈入法制化轨道。
(三)法律援助机构建设现状
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已基本形成了四级组织的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