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青少年犯罪 >

青少年犯罪和量刑若干问题之研究

摘    要

关于青少年的犯罪和量刑问题,主要先从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来入手,再分析其犯罪特点和心理特点,针对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对于现行的法律制度提出该应改进的地方,作为青少年,各个方面都欠缺成熟,是犯罪的高发阶段,如不提前预防,在其造成严重后果以后再对其进行教育,挽回改正的几率非常小,很容易在进行管制教育以后仍旧再次犯类似的错误,而根据刑法规定,青少年中特别是未成年不适合累犯,这样持久的屡犯只能阻碍法制的进程和社会秩序有序的发展。

对于这个课题,个人的目的不是在于惩罚,而是用法律的尊严去维护社会秩序,让青少年懂得什么才是一个公民应该拥有的觉悟,自觉的维护国家法律。从活生生的例子中发现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应当从哪个地方入手或者从哪个阶段开始预防犯罪的教育,有人说,想真正的预防犯罪的方法就是去监狱里过几天那种监狱的日子,才是最好的教育,但是这种比较极端化,容易给青少年心理带来负面影响,我们所做的一切是为了给广大青少年建立一个良好的法制社会,有个健康的环境去学校成长。

综合所述,应当在国民教育体系当中纳入法律教育,不是笼统的,是具体到细节,摆在眼前的事实进行教育,道德只能起辅助作用,真正有压制作用的只有法律才可以,对于那些犯罪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青少年应当处以重型,人知错就改,就是良好公民,可是在其法律的制裁和政府的教育后仍旧不思悔改,屡次犯错,不得不用重型,包括死刑。只有这样才能起到真正的威慑力。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   刑罚    量刑    预防    教育   

 

 

 

 

前     言

   青少年的犯罪率居高不下已不是什么新鲜问题了,但这仍是当今社会最普遍、最严峻的问题之一,越来越影响到社会的正常秩序,到了不可不严谨对待的地步,因此对于现代青少年犯罪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措施。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尤其是近几年,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在世界各国均形成了犯罪低龄化的趋势。25岁以下的青少年是犯罪大军的主体。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席卷全球、具有共同性的社会问题,他被不少犯罪学家和刑法学家喻为难以医治的“社会痼疾”。无论是在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处在发展中的国家,大都面临着青少年犯罪迅速增多,犯罪率日益攀升的严重状况。据《不列颠百科全书》披露,严重罪行的实施者大多数为25岁以下的青年人;在逮捕的人犯中,11-17岁的青少年占1/2,18岁以上25岁以下的占3/4;在杀人犯中,25岁以上的占2/3.在美国,据联邦调查局统计,从1989年至1993年,14岁至17岁的男性少年所犯杀人罪增加了165%;每10万名10岁至15岁的少年儿童中,有156人进了少年犯管教所或再教育中心;被称为“犯罪之州”的佛罗里达州,1992年有70多万人次因犯罪遭监禁,其中包括8.7万青少年。(1)在我国,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青少年犯罪率也大幅度上升。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占犯罪总数的70-80%,(2)加上犯罪黑数,实际上还要高于这个数字。

青少年这个概念在犯罪学中一般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25周岁的人。这个概念包含“青年”和“少年”两个年龄段的人群,横跨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两个年龄区域。

未成年人在法律上的含义是指已满14周岁又未满18周岁的人,他们刚刚走上生理和心理的成熟之路,初步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但也仅只限于“初步”,所以易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往往容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而已满18周岁,未满25周岁的人则属于青年范畴,他们的是非观、世界观较之未成年人已大大成熟,但仍处于一种很不稳定的状态,需要进一步加以巩固。

这一年龄阶段的人基本上处于由未成年人向成年人过度的阶段。从人的生理变化来看,青少年身体各个器官的成长速度急剧上升或发育趋于成熟,身高、体重、胸围增加;

性激素分泌水平明显提高,第一、第二性征表现明显。生理发展走向成熟。从人的心理

变化来看,青少年的求知欲旺盛,好奇心强,社交需求增加,对他人的认可与尊重的需求加强;有虚荣心,性意识进一步增强,喜欢刺激,富于幻想,模仿力强,易受暗示;好胜心强,易冲动,好感情用事。有很强的独立意识,但分析、判断、辨别能力尚不完备,认识问题直观、片面,其认知结构、情感结构和理智等方面均不够成熟。总之,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水平处在一个趋于成熟而又不够完善、稳定的阶段。不成熟、不稳定是青少年的身心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