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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职务侵占罪要判多少年,量刑标准是怎么规
上海职务侵占罪要判多少年,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目前上海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职务侵占罪发案率也成上升趋势,丛志锋律师根据多年办理类似案件的经验就上海地方对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等标准阐述如下:
什么是职务侵占罪本罪是指公司或其他企业职工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公明司或企业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12?25 法发[1995]23号)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四、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处罚。 《决定》第十二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吊身份的人员。 五、《决定》第十四条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工。 六、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受贿、侵占、挪用的定罪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上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9.6.25 法释[1999]12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224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6.30 法释[2000]15号)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上海地方追诉标准 丛志锋律师说,上海属于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在遵守刑法及最高人民院相关的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特点适当对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追诉起始金额有所提高,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量刑意见看,上海职务侵占一般在一万元以上才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根据金额的量刑规定也是比较明确的,另外除了金额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的酌定和法定的量刑情节需要考虑。
对职务侵占犯罪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职务侵占数额、次数、是否退缴赃款等因素,依法确定应当判处的刑罚。
一、对职务侵占犯罪。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量刑起点为拘役3个月至有期徒刑1年。
2.数额达到2万元,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年。
3.数额为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每增加1600元,增加有期徒刑1个月。
4.数额达到10万元,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5年。
5.数额为10万元以上,可根据职务侵占数额、次数等犯罪事实和情节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
1.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造成严重后果的,增加基准刑的20%-30%;
2.侵占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侵占法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急需的生产资料,未严重影响生产的,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严重影响生产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4.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三、确因生活困难、治病等急需而职务侵占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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