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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赵永志与二吴交易过程中的完整事实证明显然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的犯罪构成,控告赵永志诈骗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于法、于情、于理都不能成立。二吴企图利用国家机关的公权力解决民事纠纷,采用刑事报案的手段,在赵永志被拘留之后不断向赵永志亲属施压,将所要货款的金额不断加码到离谱的程度,此等行为不应纵容,更不应得到支持。请贵院重视并采纳本意见,在审查逮捕及侦查监督中,明察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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