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故意伤害罪 >

浙江省量刑指导意见:故意伤害罪

浙江省量刑指导意见:故意伤害罪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除依法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伤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重伤的,每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刑期。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一下:

(1)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伤害他人的;

(2)伤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的;

(3)预谋伤害他人的;

(4)雇佣他人或者受人雇佣实施伤害行为的。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义愤故意伤害他人的;

(3)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者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4)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生命没有投机,
平凡也能创造奇迹。

做每一起案子,要对得起当事人的律师费,更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

王晓媛

 

 

 

 

 

联系电话:(0571)82807700,15168361762

 

法律咨询QQ: 547158998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471号帝凯大厦1幢4单元6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