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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与量刑
一、释义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用伪造、骗领、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 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三、定罪标准
1.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信用卡。
2.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骗领、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必须数额较大。
3.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四、量刑标准
1. 数额较大的(诈骗、恶意透支
2. 数额巨大(诈骗、恶意透支
3. 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恶意透支
五、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
(一)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 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