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死刑 |贪污罪 |受贿罪 |诈骗罪 |挪用公款罪 |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合同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 |非法经营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抢劫罪 |绑架罪 |盗窃罪 |强奸罪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交通肇事罪 |滥用职权罪 |
实践中经常发生挪用公款归还个人因非法活动而产生的欠款(如赌博欠款)的现象,如果对于这一现象一概认定为一般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要求以“数额较大”和“超过三个月”为必要要件,就会放纵此类行为。因此,挪用公款归还个人欠款的,应当根据产生欠款的原因,分别认定属于挪用公款的何种情况。归还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产生的欠款,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刑事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楼 电话:13322804716
QQ:535576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