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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期 刑事辩护之二 挪用公款罪的无罪辩护
末班车第六期法律专题节目话题
—刑事辩护之二挪用公款罪的无罪辩护
湖北省广播电视总台湖北交通广播电台与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联办
节目名称—末班车,播出时间每周日晚十点到十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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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抚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案例讲解:
(大) 法律服务所所长关押9个月后无罪释放
买主随后分三次将房款交到陈某手中。陈某并没有将房款存进法律服务所的账户,而是存到自己存折上,也没告知卖主来拿款。之后,陈某将该款取出一些使用。
房屋已交付了,房款却没拿到手。卖主多次催促买主交款,买主却让卖主去找陈某,并出示了陈某打的三个收条。
陈某感到很委屈,他认为做事就要收费,就这样将三万元交给卖主心又不甘。便将三万元款单独存到银行,将存折交给妻子,妻子以为是陈某的奖金,也没多问。
由于没有及时拿到余款,卖主一气之下,跑到区纪委投诉陈某挪用房款。当天晚上,陈某被“双规”。不到两天,陈某又涉嫌挪用公款被检察院传唤。
陈某在检察院供述挪用了一万多元,但陈某妻子说三万元在自己手中,鉴于两人说法不一致,检察院要求各自退款。
(承办过程)接案后,我们先会见了陈某,了解到陈某是借给一朋友一万元做私房,自己用了一点,后来虽然借款朋友没还,但另一曾借款朋友还给陈某一万多。加上陈某认为挪用一万多是小事,也就没在意,在检察院随便说了。
我们开始调查取证,找到陈某妻子了解情况并复印出存折,找到服务所主管单位街办事处核实服务所帐户清况。得知,服务所帐户是共用街办事处帐户,服务所收费进账再出来算公款,如果代管当事人资金,没有进账簿不算公款。
陈某的错误之处就是没签书面授权委托书和代理合同,这笔款是当事人委托代管的,即使挪用,也只能算是违规,也不能达到犯罪程度。
我们以书面形式向检察院反映我们的看法,建议不起诉,但检察院没有采纳,认为陈某挪用款一万打麻将,从事非法活动。还是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经过一段时间的考虑,检察院撤回起诉,对陈某以取保候审名义释放。
陈某的违规行为后来受到行政处分,领导职务被撤销,成为一般公务员。
三、问题:
挪用私人企业款不算公款,但构成挪用资金罪。
2、国家工作人员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8、不能。不是不起诉,属取保候审。
四、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