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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认定从犯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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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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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认定从犯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作者: 时间:2012-09-21 浏览量 0 评论
本案中根据盗窃数额法定刑在10年以上,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积极和检察院沟通提出意见认定被告人的从犯地位,且最后被法院采纳,最终判决有期徒刑7年。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收本案被告人高XX的亲属高X的委托,并经被告人高XX同意,特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高XX涉嫌盗窃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根据公诉书的指控以及庭审已经查明的事实,被告人高XX是被本案中其他被告人叫过去帮忙拉货,其只是将车辆提供给他人,并未实施盗窃的行为,且事后并未去处理所盗物品,也并未分赃,只是从中获得了一定的拖车费用。可见,被告人高XX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始终被动的参与,只是起到了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可以减轻基准刑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本案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高XX犯罪较轻,具体表现以下方面:
1、被告人高XX主观恶性小。被告人高XX本来只是想通过拉货赚点有钱,并不知道其拉的是什么货,也没有证据充分证明其从中分钱,其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所盗财物的故意,只是一时糊涂提供了自己的车辆供其他被告人盗窃使用,后来也意识到了自己该行为是违法的,也并没有再参与该共同犯罪案中其它的行为。
2、本案中被告人高XX是初犯,其一贯表现良好,由于法律意识欠缺,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这次由于不懂法,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助他人盗窃,这和主动去策划实施犯罪的被告人相比,其行为明显较轻,辩护人认为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犯罪较轻的情节之一,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3、本案中被告人高XX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本案从2001年至今,被告人高XX一直在社会上做着自己的小生意,这么多年来,没有一起违法违纪的行为发生,也说明了其回归社会对社会的危害性显然极小甚至几乎没有,从犯罪行为到对其可以适用的相适应的刑罚来看,也可以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较轻。
二、关于本案基准刑的问题。
确定本案的基准刑则需要对本案中被告人所涉及的犯罪数额来确定基准刑。本案中关于被告人高XX盗窃XX有限公司84捆布匹中,辩护人认为,本次行为中被告人把车开过去后就再也没有其他行为,也没有参与全过程,因此不应以全部的盗窃数额计算犯罪金额。故请法庭在确定量刑基准点时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高XX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本案中被告人高XX所犯的盗窃罪是侵犯财产刑的犯罪,并不是严重的暴力犯罪。且在本案中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在前文也论述了其犯罪较轻的几个方面。被告人高XX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能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综上,结合以上情况建议法庭据此情节减少基准刑的10%。
四、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依法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