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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从犯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被告人雪花的委托和广东莞诚律师事务所的指派,让我担任被告人雪花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接受辩护委托后,我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会见了被告人雪花,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本辩护人对被告人雪花抢劫案件定性及量刑方面现提出以下辩护理由:
一、根据本案证据显示,对被告人雪花定性为敲诈勒索罪更为准确。
1、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敲诈勒萦中采取的威胁是可以当面实施,也可以不当面实施,其威胁的内容既可以是当场实现的。在被告人共六次供述中,均供述只是想敲诈点钱用于吸毒,该供述是被告人的主观目的,根据刑法主客观一致原则,对被告人雪花定性为敲诈勒索罪更为准确。
2、被告人共六次供述中均供述只是想敲诈点钱用于吸毒。
3、至于其他三名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致人死亡行为及主观目的,
超出了被告人雪花的认识范围。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如部分共犯人对另一部分共犯人的行为性质产生认识错误时,应当在两种犯罪性质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被告人雪花自始至终都认为只是敲诈被害人,弄点钱用于吸毒。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雪花被推出房间之外,三名犯罪嫌疑人所超出被告人雪花认识的行为(抢劫致人死亡的行为),应由三名犯罪嫌疑人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陈述,认定被告人为敲诈勒索罪,更具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二、如法院认定被告人雪花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被告人雪花
不应对三名犯罪嫌疑人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共同犯罪必须具有主观上的共同故意和客观上的共同行
为。如部分共同犯罪嫌疑人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意,不是共同犯罪。本案中,其他三名犯罪嫌疑人抢劫致人死亡的后果已超出了被告人只是想敲诈弄点钱花的犯罪故意,其死亡后果不应由被告人雪花共同承担。
2、被告人雪花没有参与抢劫致人死亡的行。
3、证人胡文迪证词与被告人雪花供述一致,证明被告人雪花在其他三名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动过程时被告人雪花与胡文迪聊天,不在抢劫致人死亡现场。
1、被告人主观上只是想敲诈弄点钱花(用于吸毒),不存在抢劫致死的故意。
2、被告人客观上没有实施抢劫行为,也根本不在抢劫现场。
3、被告人没有携带任何犯罪工具。
4、被告人雪花因与其他三名犯罪嫌疑人吸毒没钱,由其中一
名犯罪嫌疑人胡某提议要被告人雪花叫个人出来弄点钱花。被告人雪花在胡某的提议下只是“打了一个电话”和“开门”两个辅助行为,属于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5、被告人雪花根本就不知道有抢到什么东西,也没分到任何财物。
四、被告人雪花有多种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被告人雪花因吸毒没钱,其犯罪动机只是想敲诈弄点钱花,
并未想过致人死亡的想法,该犯罪动机并不属卑鄙恶劣,该从宽情节应予考虑。
2、被告人雪花在事发当时是因吸毒,思想意识模糊,且当时年龄尚轻,社会经验不足,又被其他犯罪嫌疑胡某煽动,一时模糊造成了没有想过的后果。犯罪嫌疑人胡某是罪魁祸首,其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首先挑起事端而造成严重后果。根据该事实,对被告人雪花量刑时应予考虑从轻处罚。
3、被害人在本案中也存有过错,对被告人雪花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的判断对于确定量刑具有重要意义。被害人石某系有妇之夫,本应具有相关道德观念,对其后果也有一点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