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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劭贤律师事务所
精彩辩词
贾XX抢劫罪辩护词
发 布: [2008-9-17 10:13:04] [浏览:8058]
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人民陪审员:
本案是以被害人的陈述,同案人的供述,证人的证言为依据,指控我的当事人构成犯罪。
本案指控的犯罪是以一种“碰瓷”为手段索取财物的犯罪案件,本罪名与它罪名的区别在于被告人在犯罪时是否使用暴力。
本律师还注意到,指控被告人犯有抢劫罪的证据,是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和一份医疗机构的诊断书。本律师认为,认定被告人是否实施了暴力,不是要求被害人受到的伤害达到什么程度,而是只要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行为,足以构成对被害人的人身构成威胁,被告人抢劫罪的罪名就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本案没有符合上述法律要求的笔录,也没有能证明被告人实施“暴力”的客观证据。
本案没有客观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犯罪时实施了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因此,起诉书指控的抢劫罪罪名不能成立。
本律师的辩护意见,请合议庭给予高度的重视。
谢谢审判长,谢谢审判员。
律师:
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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