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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挪用资金罪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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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4号东环大厦11层1101、1108室(公交站:1.动物园南门站,2.东峻广场。地铁5号线:动物园站;位于动物园南门斜对面东环大厦楼上11层,环市东路与东环路交汇处光大银行楼上11层,广东地质山水酒店旁;东风东路在公交站东竣广场站下车)
赵闯律师,现任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从事专职律师执业二十余年,有海外工作经历。其法学理论功底深厚,知识架构完整,思维方式严谨,知识广博,实践经验丰富,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技巧,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当事人的一致肯定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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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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