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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被告人家属的指定,并征得被告人段某本人的同意,今天出庭为其辩护,庭前会见了被告人,并仔细查阅了本案所有的案卷材料,研究了平湖市检察院的起诉书,又通过刚才的庭审,现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望能引起法庭的注意并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如下可以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段某所处的地位相对较轻。首先,被告人段某没有实施提出抢劫犯意、选择作案地点,只是应他人的要求参加的。通过刚才的庭审和公安的笔录可以发现,当时三被告在从上海到宁波的路上,途径平湖,是被告人杨某提议我们找个香烟回收店把香烟卖掉。而且当时开车的是被告人杨某,作案地点也是由杨某选择的。

二、受害人有明显过错在先。被告人杨某去受害人处卖香烟,但是受害人却将真烟换成了假烟,存在着欺诈的行为。毕竟三被告开始并没有抢劫的预谋,试想如果受害人没有把真烟换成假烟,可能也没有抢劫犯罪行为的实施。我们单从一个人如果买到了假商品或者真的东西被换成了假东西来看,我们也会去讨个说法,只是三被告采取的手段比较不妥,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构成了犯罪。但是辩护人认为,这个事情是由于被害人的明显过错引起的,请法庭酌情考虑这个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段某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对社会的危害性也相对较小。首先,在起诉书指控的抢劫犯罪中,被告人段某事先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只是想敲诈点钱,抢劫的对象、过程也没商量。

四、被告人段某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归案后能积极的退赃,能如实供诉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且自始至终供认不讳。而且其也愿意全部缴纳罚金,可见,被告人段某已深深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

五、被告人自愿认罪。

综上所诉,被告人段某由于自身法制观念淡薄,财迷心窍,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被告人段某自愿认罪且有很好的认罪、悔罪态度。辩护人恳请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段某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金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