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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年5月12日法释[2000]11号)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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