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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辩护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崔XX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详细阅读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结合今天的庭审调查,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采纳。

本辩护人认为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信浉检刑诉【2014】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XX构成挪用资金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崔XX构成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崔XX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及诈骗罪,下面就本案定罪量刑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做以下几方面的辩护:

第一部分: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问题及关键证人证言的认定问题。

一、《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0条第一项也有类似规定,但本案被告人崔XX及证人张理举在被刑事拘留送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机关却多次将其带离看守所进行讯问(详见2013年8月8日、11月1日及11月11日被告人崔XX的讯问笔录及2013年11月11日张理举的讯问笔录,更为严重的是在2013年11月11日将本案证人张理举(于2013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和本案被告人崔XX同日带出看守所,带到办案单位进行讯问,还让两人在一个房间见面,很明显有串供的嫌疑。以上违法的讯问笔录(包括被告人崔XX及证人张理举)应依法予以排除。另外,在2013年7月12日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崔XX做的讯问笔录,和本案被害人于同日稍早时间做的陈述雷同,今天开庭已经查明,是侦查机关根据被害人严XX的陈述,欺骗被告人崔XX说,只要按照严XX的陈述,供述其在2012年底,利用其职务便利,将价值125万的粮食谎报成130.5万,将多报的5.5万据为己有的事实就让其回家,有诱供、骗供的嫌疑,是侦查机关典型的先虚构事实把被告人崔XX拘留后再调查其有无违法犯罪的违法行为,且该讯问笔录明显不合法,应依法予以排除。

二、本辩护人在开庭前的2013年6月5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本院申请了证人张理举、岳宗福等及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但开庭时张理举、岳宗福未出庭作证,由于本案证人与本案被告人崔XX在有利害关系,不能认定崔XX挪用华XX公司资金的话,证人就有挪用的嫌疑,故辩护人认为没有其他关联、明确的证据和其相印证的证人证言不能依法予以认定,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部分:对挪用资金罪的辩护。

一、起诉书指控2012年4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崔XX作为华东粮业驻郑业务员,挪用公司粮食交易款共计8405963.74元,依据的是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等证据,这个8405963.74元是怎么来的呢?在审计报告的第31-32页我们可以看出,是信阳华东粮业资金在2010年6月-2013年7.12日从市场流出、资金从市场冻结户释放后留存市场或他人交易占用资金未回到公司的数额。起诉书以此就做出所有应退回而未退回到公司账户的粮食款项都被崔XX转入了个人账户,属于偷换概念,在法律逻辑上是严重错误的,证据不确实充分,是典型的有罪推定。理由如下:1.该审计报告的检材依据的是被害人华XX公司单方提供的财务资料,审计报告已说明该财务资料设置随意、不完整、联合作弊等,且由于华东粮业公司管理层不给予应有的配合,往来账款并未实施函证、对账程序,所以存在很大不确定性,特提请重大关注,审核结果只能作为辅助性证据,报告使用者必须进行对账核查后才可使用(详见审计报告16页、30-33页)。2.即使华XX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完全准确,那么应回而未回到华XX公司账户上的粮食交易款原因有很多,比如(1)粮食交易市场系统设置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保证金全额留在会员单位市场资金账户,未退出市场(审计报告9-10、12、14-15页等,被告人崔XX的供述,被害人严XX的陈述)。(2)因公司财务资料不全无法查清原因(审计报告10页、15页等)。(3)其他公司或者个人占用等(审计报告5-8、11-16页等,被告人崔XX的供述、证人张理举等的证言)。(4)在2011年4-5月份前,在被告人崔XX还未负责郑州业务时应退回而未回到华XX公司账户上的粮食交易款更是和崔XX毫无关联(详见审计报告第10页第⑧、第⑨)。审计报告的审计期间是2010年6月份至2013年7月12日(详见审计报告第二页),2011年4-5月份前的华XX公司账款和被告人崔XX也毫无关联,起诉书未分清审计报告中列明的粮食交易款未退回公司的具体原因及时间,而想当然地认为全部应退回公司的粮食款而未退回的原因就是是被告人崔XX挪用了,是非常荒谬及不负责任的,必须结合其他证据来查明资金去向及应退回而未退回的真实原因,不能查清的不能作为被告人崔XX挪用资金的事实及证据来认定,另外,本案证人和被告人崔XX存在利害关系,因为如果不能说明是被告人崔XX挪用了华XX公司的资金,就存在这些证人挪用华XX公司资金的嫌疑,所以单凭证人的证言及交易合同也不能证明是被告人崔XX挪用了华XX公司的资金,必须能证明这些资金是打入了崔XX的个人账户,所以,被告人崔XX挪用资金罪挪用金额必须查清,查不清的部分不能作为定罪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