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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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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
笔者 刘天军 主题数:252 回复数: 0 积分:756
城市 广东-深圳
内容
一、事务所简介
广东众多律师事务所是由在深执业多年的资深律师发起,并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提供民事、刑事、经济、公司法务等全方位法律服务的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已经或即将吸纳了深圳律师界的精英型、专家型、学者型律师加盟,竭诚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天军主任律师
手机:13026615639 、 18927453981
办公:0755-83539135、83539892 传 真:0755-83539131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03号爱地大厦西座22D(联合广场对面),邮编:518033。
三、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一)受贿罪主体
我国现行刑法典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现行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有四种:第一,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第四,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受贿罪客体
受贿罪被客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负着依法行使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管理职能的重任。这就要求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如果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就必然会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腐蚀党和国家的肌体,毁损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因此,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是每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的特定义务。之所以说廉政义务是受贿罪的客体,一是因为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亦是违反廉政制度的行为,二是严重违反廉政制度的行为因为其数额较大。超过了行政机关处理的限度;三是对于违反廉政制度而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也是由廉政制度加以规定的。故此,将廉政义务作为受贿罪的直接客体是较为科学的,亦是有充分依据的。
(三)受贿罪主观方面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是受贿罪在主观上必须具备的双重故意,缺一不可。
四、受贿罪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受贿罪的量刑标准规定如下: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现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殉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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