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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绑架罪辩护词》刘召奎谢树平

人作案动机后,内心之沉重溢于言表。爱心背后的残忍,孝心背后的罪恶,叫人情何以堪。辩护人希望被告人在为自己愚蠢无知的犯罪行为付出代价的同时,所有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都应该反思如何避免此类悲剧再次发生。

受本案被告人张某的委托,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作为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之规定,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绑架罪,因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情节较轻的量刑指控以及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应当承担与此相应的刑罚责任。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第5条之规定“刑法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及《刑法》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因此,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各种量刑情节适用刑罚,本案中,被告人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

(一)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庭审中,被告人自动认罪,且真诚悔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