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盗窃罪 >
盗窃罪认定门槛提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日联合发布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回答了记者提问。
提高“数额巨大”认定标准
问:司法解释为何提高了盗窃罪定罪门槛?
答:与1998年出台的盗窃罪司法解释相比,这部司法解释对盗窃财物“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作了较大幅度提高,第一条就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据有关部门统计,199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6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90元;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90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724元,分别增长4.6倍和3.7倍。盗窃犯罪是侵财性犯罪,其定罪量刑标准的设定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严惩在医院盗窃“救命钱”
问:对盗窃定罪,法官除了要考虑盗窃财物的数额,还需考虑哪些因素?
答:除了盗窃财物的数额外,盗窃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盗窃情节、后果的严重性,同样也是影响社会危害性的因素。司法实践中对盗窃行为的定罪处罚,不能“唯数额论”,对于主观恶性大,情节、后果较严重的,定罪的数额标准可以降低,以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基于此,司法解释规定,具有“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等八种情形之一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特别是第六项“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规定,在医院盗窃“救命钱”,客观危害相对更大,行为人主观恶性也更为严重,应予依法严惩。
“扒窃”不再限于“贴身掏兜”
问: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规定为盗窃犯罪的定罪标准,司法解释如何细化相应认定标准?
答:人们一般认为“扒窃”是“掏兜”,但这部司法解释作出了扩大解释,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不要求必须盗窃贴身携带的财物才构成犯罪。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