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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将检察院指控的抢劫罪辩护成敲诈勒索罪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接受赵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赵某涉嫌抢劫罪的一审辩护人。庭前辩护人仔细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辩护人对本案有了详尽的了解。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意见:



我们在阅卷的时候,发现本案是以敲诈勒索罪批捕,并且侦查机关侦查完毕后也是以敲诈勒索罪移送审查起诉,而公诉机关以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侦查后,还是以敲诈勒索罪移送审查起诉.最终公诉机关变更了公安机关两次侦查的意见,以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辩护人认为诉书认定赵某涉嫌抢劫罪不能成立,其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一定暴力或者威胁,要求他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而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主要对受害人进行暴力、胁迫,使受害人无法反抗、不能反抗而被强行取走财物,具有现场性和无法反抗性。



一、被告人及其他同犯的威胁不足以压制受害人反抗。





2、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存在暴力认定上,辩护人首先认为在被告人赵某暴力威胁之前,受害人已经给多为亲戚朋友打钱话借钱,这充分说明被告人与受害人就给付多少钱达成了共识。之后发生的暴力在被告人认为受害人与多人借钱未果存在欺骗行为,从而以暴力威胁。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甩酒瓶就是为了吓唬受害人,使受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不能认定成暴力、殴打行为。赵某在扔酒瓶所在地焖面一绝饭馆内。侦查、公诉机关也许没有到现场勘验。焖面一绝用餐客厅不足20平米,室内摆着六张小方桌,被告人与受害者坐在同一张桌子,双方距离就是一米之间左右。被告人赵某如果真想对受害人实施暴力,拿瓶子砸根本用力不上。直接拿瓶子打就是,没有必要砸,由于被告人赵某与受害人李某距离太近,拿瓶子砸受害人根本起不到威慑作用。因此,辩护人相信赵某砸瓶子其目的并没有伤害的故意,仅仅是吓唬而已,而且赵某在饭馆内砸瓶子也没有达成受害人无法反抗、不能反抗的地步。在赵某第二次拿起杯子,被告人贺某用言语制止,进一步说明赵某没有伤害的故意。



暴力能够成为敲诈勒索罪中的恐吓行为。只是本罪名中的暴力不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纵观全案,本案中唯一的暴力行为时被告人贺某在受害人脖子上打了三巴掌,这三巴掌仅仅促使受害人进一步产生恐惧心里,并没有压制被害人的反抗。而且在公诉机关认为的殴打行为是在与受害人达成了3000元的协议,受害人多为亲戚朋友打电话借钱未果,被告人及其他同伙认为自己受骗才出手威胁的。



二、本案受害人李某基于他人威胁产生恐惧心里处分财产。



受害人李某因没有给贺某及时借钱,导致贺某在朋友面前没面子而生气。从受害人李某见被告人贺某之前就产生了恐惧心理害怕贺某找麻烦(2912行“期间我接过贺某的电话,他说我把他骗了,他的和我找点事。如果不处理这事,他就弄死我,由于我害怕于是今天中午主动打电话给贺军说我有点事和他说一下”)。
见面后,李二军要求受害人回饭店说去,受害人再次提到害怕就随被告人走(24页倒数第6行“然后那个叫李二军的说,你是不是欠钱着了,来,你下来,咱们回焖面一绝饭店里边说去,我说我不去,李二军说你下来还是不下来,然后我由于害怕他们打我,所以我就下车了”);第三次,受害人李某也是基于害怕答应给付3000元。受害人真正答应给3000元是因为害怕如被告人所编造的将一男子捅伤几刀,现在还住院而产生恐惧心里答应给付3000元(30页第七行“他威胁我说他和胳膊上包纱布那个男子最近把一个人捅了几刀,现在还在住院,问我是想去大兴医院还是开发医院,由于我害怕就打电话给我妹妹……给我朋友王涛打电话借钱……给折建军打电话借钱”)。至于被告人赵某等人暴力威胁是在与受害人达成给付3000元的前提下,就当场给付现金还是受害人有钱后给付发生争执,在如何给付现金这一块,受害人也是由于害怕被告人等将其所有的汽车开走才不得已向亲戚借钱。因此被告人等人以威胁方式促使李某产生恐惧心里,才答应处分财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