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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辩护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转换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转换
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王**的委托,指派我作为王**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通过仔细阅读本案的卷宗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清晰的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纳。
一、被告人王**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而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疑点重重,不应予以认定。
1、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被告人王**贩卖毒品的证据主要是三被告人的供述、何**的证言,然而各被告人供述自相矛盾,存在诸多漏洞。
a、王**本人的供述:关于涉案的788克毒品,王**前后共作了七次供述,其中两次称是曾**与他人交易、三次未提到该毒品的交易情况、两次称自己通过曾**传话与她人进行交易,其供述前后矛盾非常大。
b、邓**的供述:邓**多次称看到王**与一个带小孩的妇女通过曾**传话交易毒品,但是邓**又称:“当时坐在旁边看电视,没跟他们讲过话”,这表明其对现场漠不关心的态度,既然这样就不应该对交易毒品的细节了如指掌,况且当时她在别人背后看电视,视线已经被挡,因此其供述不太符合生活逻辑;邓**称“曾**当时也称过重量,是780右”、“那个带了女人来的男子就拿出来一袋冰毒,他们四人都吸食了,那袋冰毒当时称过大概二十多克”,既然交易之前已经称过重量并且吸食过,说明交易时毒品已经在外面,而非像邓**所称的“穿运动服的男子自己从他身上拿出来一包毒品,意思是他将这包毒品卖给那妇女”。
c、曾**的供述:曾**称王**仅是过来吸毒的,这不符合客观情况,如果仅仅是过来吸毒的,为什么王**会带这么多的毒品,王**更不可能是过来贩卖的,因为带小孩的妇女原本是曾**找来购买邓**的毒品的,其购买涉案毒品只是临时起意;曾**称“王**从身上拿出一包冰毒,意思是将他那包冰毒卖给带小孩的妇女”这一陈述不符合客观事实,既然王**刚拿出来,曾**怎么会就已经称过重量了呢?既然是在一个小房间里面对面交易毒品,自然无需再通过第三人传话,曾**关于他作为中间人传话的供述有背常理;曾**称有人来买毒品让王**回避,这也说明一定的问题,如果真的是王**和她人交易毒品,该回避的可能是曾**。
2、本案存在诸多疑点
a、王**的毒品是否从曾**处购买的:王**称以前购买毒品时钱是交给曾**的,且退货是找曾**的(并且事先谈好退货),否则,无需将涉案的700多克毒品带到曾**的住所处。因为曾**起初是为邓**联系买家,而并非为王**联系,王**不可能为了贩卖而将毒品带过去。
b、王**为什么带20多克冰毒到曾**处:王**称自己是退货,辩护人认为退货还是有很大可信度的,因为王**多次供述该批毒品质量差,潮湿,还需要在电风扇下吹;王**本身也吸毒,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的尿检报告结果呈阳性,印证了这一事实;从价格上分析也是大致准确的,涉案的近800克毒品约定的退货价格为560000元,和之前购买的50克35000元价格能够基本相互印证。
c、毒品时何时拿出来的问题:王**到曾**处,购买毒品的妇女尚未来到,既然是过来退毒品的,按照常理分析,王**急于将毒品退给曾**,应该在他刚进门的时候就将毒品交给曾**,而非在后来的吸食时、甚至交易时才拿出来。
d、王**为何在现场等待:按照王**的说法,他是在现场等待曾**给他退货的款项,因曾**手头一时缺钱,因此王**只有等待。
e、曾**称冰毒的问题:邓**、曾**多次称在交易前曾**已经称过毒品,如果曾**不同意退货,为什么会在未交易甚至未出现交易愿望时就称毒品,因此,辩护人认为,曾**称毒品意味着其已经同意退货。
f、曾**“传话”的问题:首先,从必要性来讲,所有人都在一个小房间内,据王**讲带小孩的妇女就坐在他旁边,双方距离很近,根本无需通过曾**传话进行交易,辩护人认为,在面对面的情况下再通过传话交易,不仅不方便,还显的非常麻烦;其次,从双方的熟悉程度来讲,王**虽然与买毒品的妇女不熟悉,但也无需曾**来商量,买卖毒品,陌生人之间交易反而规避了许多法律风险;再次,从涉案毒品的质量来讲,双方对质量均无异议,并不需要曾**提供毒品质量担保的功能,也就不需要曾**来讲话;最后,从毒品交易的规律来看,如果交易双方不在同一地方且互不信任,甚至人货分离,这时候可能需要中间人介绍获得彼此信任,本案中钱货两清,毫无必要中间人。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疑点重重,根据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不予认定。
(二)被告人王**购买毒品用于吸食,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