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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印相丙贩卖毒品罪证据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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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指控印相丙贩卖毒品罪证据不充分 (2009-09-30 23:57:48)

标签: 精彩辩词 分类: 精彩辩词

                           指控印相丙贩卖毒品罪证据不充分

                                 辩 护 词

 

审判长,陪审员:

控方某县人们检察院指控印相丙,张建华贩卖毒品罪,我作为被告人印相丙的辩护人,为印相丙发表下列辩词。

本辩护人认为:控方指控印相丙等贩卖毒品罪证据不充分,该罪名不成立,本案不应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印相丙等予以判处。具体意见如下:

1、控方指控被告人印相丙贩卖毒品罪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罪名指控。

控方在起诉书中指控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7月23日退回鹤城区公安分局补充侦查。但在庭审举证中,控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都是在7月22日以前的证据。辩方要求控方将补充侦查后所得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有罪证据向法庭提交,但控方未能提交。也就是说,在本案的补充侦查期间,侦查机关没有侦查得到被告人贩卖毒品罪的有罪证据。那根据这一事实,控方今天在法庭上对被告人印相丙贩卖毒品罪名的指控,依然是处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指控,本案在贩卖毒品罪的问题上依然是处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状态。

2、被告人张建华供述说:自己贩卖毒品麻古20粒,但他没有告诉过被告人印相丙,也没有将贩卖所得款项告诉过印相丙和与印相丙共享所得。在法庭上,印相丙对自己交给张建华保管的麻古,对其怎样处理完全是由张建华自由控制。对于张建华所供贩卖20粒麻古的行为,被告人印相丙是在自己被抓获才从办案人员口中得知的,他在此之前并没有知道张建华是否贩卖过20麻古。根据这一事实,控方认定被告人张建华等贩卖毒品麻古,仅只有被告人张建华一个人的口供,用什么来证明张建华所供是真,就成了问题。控方在起诉书中虽然列举了“小玲子”和“彭哥”二人为麻古毒品的购买人,且有赃款700元和800元,但小玲子是谁?彭哥又是谁?是否有其人就不得而知了,这样指控被告人印相丙等贩卖毒品罪的证据就成了问题,那自然该罪名的指控就不能成立。

3、综合本案的其他证据来看,被告二人非法持有毒品主要是用来自己吸食和送给朋友吸食。

控方指控被告人印相丙于 2009年3月17日将麻古200粒交给被告人张建华保管,张建华保管该毒品后,被告人印相丙自己从张建华处要了35粒用于自己吸食和给朋友吸食,张建华自己也吸食了3粒。由此可知,被告人所持有的毒品主要是用来自己吸食和给朋友吸食的。

4、被告人印相丙认罪态度很好。被告人印相丙被抓获后,至始至终都认为自己犯了罪,且对毒品数量至始至终如一的交代,今天在法庭上也是毕恭毕敬的对待法律对自己的审判并十分坦诚认罪。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印相丙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控方指控被告人印相丙贩卖毒品罪,控方自己都认为被告人贩卖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控方没有补充任何证据以证明对被告人印相丙贩卖毒品罪的指控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指控。不能因为社会公众对贩卖毒品的行为普遍痛恨就可以轻罪重控和轻罪重判,使得法律的严肃性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失去尊严。

此辩

                                                         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林湘

                                                                  2009年 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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