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贩卖毒品罪 >
浅议贩卖毒品罪的几种证据认定(2)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22
3、鉴定工作缺乏规范性。对一案查获的多包可疑物品,只对其中一包抽样检验其成分及重量,定性结论却囊括全部。
三、审判中的证据审查与认定
在审理贩毒案件的实践操作中,对毒品犯罪在证据方面没有相应的规定,也没有系统的司法解释,以致出现在认定证据上存在一定的难度。下面笔者以三个案件为例,具体阐述自己对案件的审查与认定。
1、被告人贩卖给一个吸毒人员毒品后,庭审中翻供的如何认定?
被告人李某于2005年3月贩卖给吸毒人员1包毒品,后被群众举报抓获。在四次供述中,被告人皆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与吸毒人员刘某的笔录相互吻合。庭审中被告人李某翻供,但未举出相关证据。
本案争议较大的是如何认定被告人的口供。笔者认为。应主要从案件的情节、被告人与吸毒人员相互印证的细节来判断。被告人前后有四次供述,第一次供述即对双 方交易的时间、地点、数量包括毒品的包装作了详细描述,四次供述前后一致且与吸毒人员的陈述相吻合。在排除了对被告人刑讯逼供、诱供外,被告人未能说明其 翻供的理由,亦未举出相关证据,因此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更符合案件的真实性、客观性,应予认定。
2、多个吸毒人员分别陈述从被告人家中购买过毒品,但被告人不认罪的如何认定?
如在一起贩毒案件中,有三个吸毒人员分别从被告人家中购买过毒品,但被告人一直不认罪。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首先检审查吸毒人员与被告人是否有利害关 系,其次审查吸毒人员相互之间的关系,第三审查取得三人笔录的方式是否合法,第四是在开庭质证阶段,审查吸毒人员对被告人的家庭住址、地理位置、家中陈设 情况能否相互印证,是否与被告人所说一致;吸毒人员对购买毒品的形状,价格是否相互吻合,查看各阶段的笔录是否一致。如吸毒人员与被告人无利害关系,吸毒 人相互之间又无其他关系,各个阶段的陈述较客观统一的,即使被告人不认罪,亦应以吸毒人员陈述的事实来认定。
3、对搜缴的毒品进行称重后,依此类推灭失毒品重量的如何认定?
2005年6月3日至9日,被告人李某分别以100元、150元、200元、350元等价格,将6包毒品分6次卖给吸毒人员胡某;2005年6月20日, 被告人李某以350元贩卖给胡某一包毒品后被抓获,毒品经鉴定为2.17克。侦查机关依此类推被告人李某多次贩卖毒品共10.16克。
上一篇:贩卖毒品罪中共同犯罪与同时犯的区别 下一篇:是贩卖毒品还是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