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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现象越来越严重,现行粗疏的《刑法》规定并不能满足实践中的复杂变化。对《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贩卖毒品应理解为贩卖毒品罪,以更好地惩治未成年人毒品犯罪行为。同时,针对未成年人吸毒现象严重的现状,通过简单的经济分析,认为不应当将吸毒行为单独规定为吸毒罪,而是适用《刑法》中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规定。在对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处罚上,应坚持教育、刑罚措施并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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