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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俊、李志峰犯绑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广俊,男,1973年 10月13日出生。

被告人李志峰,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

辩护人任合生、李程,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1)第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广俊、李志峰犯绑架罪,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彦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广俊、被告人李志峰及其辩护人任合生、李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份,被告人李广俊、李志峰预谋在林州市区挟持他人以勒索钱财。6月14日晚,李广俊、李志峰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至龙山路与振林路交叉口时,遇到驾车回家的被害人李X并尾随李X至其家附近,二被告人采取用匕首威胁等暴力手段强行将李X劫持于轿车内,后驾车逃离现场。在车上又对李X实施捆绑、胶带封口等行为进行暴力威胁,勒索6、7万元现金,继而于李X包内劫得现金1700余元后,又要求李X联系人送钱。15日凌晨0时左右,李广俊、李志峰劫持李X到林州市兴林花园大门口处交接钱财,从李X的好友郑XX处取得现金3700元。处警民警赶到后将被告人李广俊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匕首一把、现金5350元。李志峰驾驶李X轿车逃离现场。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广俊、李志峰供述、被害人李X陈述、证人郑XX等人证言、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广俊、李志峰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广俊、李志峰所犯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广俊辩称,其与被告人李志峰事前没有预谋犯罪,只是在案发前十几分钟才告诉李志峰实施犯罪,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李志峰辩称,其和被告人李广俊案发前没有预谋,也没有一起寻找作案目标,对其他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李志峰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李志峰之前并未与李广俊预谋绑架,也没有一起寻找作案目标,只知道是去要账,被告人李志峰应定性为非法拘禁或抢劫,构不成绑架罪;2、作案工具不是李志峰提供,其是被动作案,其没有实施参与其中的行为,被告人李志峰系胁从犯或从犯;3、本案劫取财物已返还被害人,且被告人李志峰认罪态度较好。综上,应对被告人李志峰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份,被告人李广俊在林州市区发现驾车的单身女性很多,便产生挟持驾车单身女性索要现金的犯罪意图。2010年6月14日晚,被告人李广俊准备作案用的匕首、电线、胶带后,电话联系被告人李志峰到约定地点见面,并告知被告人李志峰挟持驾车单身女性索要现金的犯罪意图,安排被告人李志峰负责开车。当晚,被告人李广俊、李志峰徒步走到龙山路与振林路交叉口时,遇到驾车回家的被害人李X并尾随李X至其家附近,二被告人采取用匕首威胁等暴力手段强行将李X劫持于李X轿车内,由被告人李志峰驾车逃离现场。在车上被告人李广俊又对李X实施用电线捆绑双手、胶带封口等行为进行暴力威胁,向李X索要现金六、七万元,后被告人李广俊当场从被害人李X提包内劫得现金1650元。二被告人又让被害人李X以亲戚生病急需用钱为由联系人借钱。6月15日凌晨0时左右,被告人李广俊、李志峰挟持被害人李X到林州市兴林花园大门口,从被害人李X的好友郑XX处取得现金3700元。后处警民警赶到将被告人李广俊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匕首一把、现金5350元,被告人李志峰驾驶李X轿车逃离现场。后被告人李志峰将被害人李X车内手提包等物品烧掉,将该车丢弃于林州市红旗渠大道东段后逃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广俊供述:其当庭供述在公安机关所做的供述属实。案发前几天,其在大街上看到有些开车的单身女性,认为单身女性好控制,也有钱,其就把作案目标选定为开车的单身女性。其想选好作案目标后,把单身女性连人带车劫持,然后向其索要现金,得逞后就把人放掉。犯罪工具电线、胶带、匕首都是其准备的。2010年6月14日晚,其找李志锋并告诉他想弄点钱,并用语言激将他,李志峰没有吭声,可以看出他已默认。后其说了如何实施犯罪,即碰见单身开车的女性,其先把人控制,由李志峰负责开车,然后其在车上向被控制人要钱,得钱后把人放掉。两人闲聊走到龙山路与振林路交叉口碰到一个女的开一辆白色小轿车拐进一个小胡同内,其就扭头追过去,先和下车的女子搭话,然后搂着女子脖子,用刀逼着她,让李志锋帮忙弄进车里,李志锋负责开车,在车上其向被害人索要六、七万钱,并从被害人包内找到一千多元钱装到身上。后其又让被害人以“老家亲戚病了,急需用钱”为由打电话借钱,其并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封住她的嘴,用电线把她的双手从背后捆住。后赶到约定取款地点兴林花园小区北门,其和被害人下车从被害人朋友处拿到3700元钱。后来警察来了把其抓获,李志锋开着该女子的车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