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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慎认定抢劫罪的犯罪形态

    【案情】

    谢某因无钱用产生抢劫钱财的想法。经蹲点瞄准村里的一家小卖部,见李某一人在店中看电视,便快步向前捂住其嘴,拿刀架在李某的脖子上,威胁他不拿钱出来就杀死他。李某极力反抗,被李某的母亲听见,便出来与小李一起劝说谢某,当时小卖部对面还有人,于是谢某便将刀放下。后案发。

    【分歧】

    对于本案中谢某的抢劫行为究竟属于何种犯罪形态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谢某在实施抢劫行为过程中,尽管出现其罪行被人发现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且被抢对象也进行反抗,但因其持有凶器,在客观上并不能实际阻止其继续实施抢劫行为,谢某实际上也认识到可以继续实施抢劫行为,但因害怕被当场抓住而自动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其行为应当属于犯罪中止。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实施抢劫行为过程中,由于被抢劫对象是成年人,加之被害人的反抗,商店对面还有人在观看,但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这种情况对行为人足以产生强制性影响,范某某在此时实际上已经不能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因此,范某某放弃犯罪意图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其行为应当属于犯罪未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具备三个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2、必须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3、必须彻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第二、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未完成是否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是犯罪未遂,不属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或未得逞的是犯罪中止。 笔者认为,结合本案来看,谢某在实施抢劫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被害人的反抗将会引来小卖部对面的众人前来救援,尽管救援人员暂时没有过来,但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这种情形对一般人足以产生强制性影响,从而使其认识到实际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施犯罪。

    第三、 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即使谢某自以为自己手持凶器,众人不敢进来救援在客观上并不能实际阻止其继续实施抢劫行为,自己是因担心被当场抓获才主动放弃犯罪意图的,但依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同时考虑主观说与客观说的基础上,谢某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抢劫未遂。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