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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应如何认定

  
  一、案情。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93年5月2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5月7日被逮捕。
  二、审判。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陆某某犯抢劫罪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查明:2010年4月1日14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和“阿七”(姓名不详,另案处理)在钦州市东风市场内一果脯摊前,见到陈某某戴有一金项链,被告人陆某某上前抢走陈某某的金项链逃跑,被途经该处的民警黄某某、苏某发觉后即追赶,追至钦州市建筑公司路段时,被告人陆某某掏出一警用催泪喷射器喷向黄某某,被黄某某等人制服,追回被抢的金项链归还被害人。
  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702元。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抢夺他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具备转化型抢劫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性,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陆某某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陆某某以抢劫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陆某某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评析。  
  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应如何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论处”的规定,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必须是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2、必须是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3、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必须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陆某某是实施了盗窃行为,且在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被民警发现,当场以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完全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3个构成要件,构成了抢劫罪,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