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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具体认定?
我碰到的案例是这样的:案件发生地的市政府要建一所博物馆,要求下属单位搜集当地的文物和标本。于是就有一个单位,其领导动用“小金库”花了90多万买了一些珍贵文物和标本。后来小金库被发现(事发时,相关文物和标本还没送往博物馆,因为博物馆还没竣工),检察院追查钱款去向,挖出了这位领导。经专家鉴定,这批标本和文物价值只有10万,而这位领导的解释是他自己也不懂行情,被骗了。因此,检察院欲以贪污80万(90减10)的罪名起诉这位领导。现在的问题是,检方无法找到这些文物和标本的卖主,因此除了专家鉴定结论外,没有其它证据证明当事人贪污了这笔钱。而当事人自己也无法找到卖主,来证明自己确实没贪污。 请教!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