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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分类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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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分类归纳 (2008-08-03 12:46:51)
标签: 教育
★刑法中的包容犯主要有:
(1)绑架罪包容故意杀人罪(见 239 条,行为人在实施绑架犯罪过程中,又指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
被绑架人的,仍以绑架罪论处;但绑架罪不能包容故意伤害罪,而是要按想像竞合犯从一重处罚,因为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高于绑架罪基本构成的法定刑);
(2)拐卖妇女罪包容QJ罪(见 240 条,行为人在实施拐买妇女的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对被拐买的妇女实施奸淫行为的);
(3)拐卖妇女罪包容引诱、强迫卖淫罪(见 240
条,行为人在实施拐买妇女的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诱骗、强迫被拐买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买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行为);
(4)抢劫罪包容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263条,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如果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则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如甲持刀拦路行抢,故意将受害人杀死后取走其财物,或者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故意将被害人杀死,取走其财物,都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而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5000元现金,或者甲实行抢劫罪后,为防止受害人报案,将其杀死,都应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2005年卷二第61题);
(5)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见 318 条,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
境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剥夺、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或者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罪(见 321 条第 2 款,行为人在实施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
行为过程中,又实施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7)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包容妨害公务罪(见 347
条,行为人在实施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犯罪行为过程中,又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对该妨害公务行为不单独定罪);
(8)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包容QJ罪(见 358
条,行为人在实施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犯罪行为过程中,以QJ的方式迫使妇女或幼女卖淫的);
4、转化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因具有特定情形而使其行为性质发生了变化,转化为较重之罪,不以原行为性质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刑法中明确规定的转化犯有14种:
(1)抗税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因为抗税罪的法定刑高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抗税中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想像竞合犯从一重处罚,则只能定抗税罪);(2)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在非法拘禁犯罪行为过程中,行为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行为,则使原本较轻的非法拘禁行为转化--238条第3款规定);
(3)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拐买妇女、儿童罪(收买后又出卖的,241条第5款);
(4)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条件是以聚众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而且该转化仅仅针对首要分子,对该聚众犯罪的其他参加者则不凡是转化问题,仍定妨害公务罪,参见242条第2款) ;
(5)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247条) ;
(6)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 248条) ;
(7)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条件是当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从中窃取财物时。见253条第2款) ;
(8)抢夺罪—→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267条第2款) ;
(9)盗窃、诈骗、抢夺罪—→抢劫罪(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之际,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见269条) ;
(10)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挪用的虽然是273条所规定的救济、救灾等七项特定款物,但归个人使用的,见384条第2款) ;
(11)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致人重伤、死亡的。见第292条第2款) ;
(12)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故意伤害罪(造成他人伤害的,限于重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