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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按照《刑法》规定,不仅“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之一,而且,归个人使用的三种具体用途也成了本罪的客观要件。但是,以具体用途作为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在理论上有违刑事立法以犯罪目的行为确定犯罪构成要件的原则,破坏了《刑法》分则条文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导致执法活动出现混乱。本文认为,应该取消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具体用途来定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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