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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成功辩护
刘某,男。2011年8月份以来,刘某在其位于青岛市城阳区的住处,多次犯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张某某吸食毒品。 2012年9月29日22时许,刘某再次在其住处容留王某某、张某某食毒,被邻居举报,公安机关将其抓获。经检验,王某某、张某某的吗啡检测为阳性。刘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家属找到笔者,要求委托为其担任辩护律师,笔者接受委托后及时回答刘某,核实了诸多的细节。并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法律意见书。并且同时提出对刘某的取保候审申请。
后来经过努力,公安机关同意对刘某变更强制措施,对其取保候审。
不久检查机关对刘某提起了公诉,要求法院判处刘某容留他人吸毒罪,对于刘某所犯之罪,家属,刘某、笔者都没有异议,因此笔者在开庭时为其做了罪轻辩护,并提出希望对刘某处以缓刑。
最终,合议庭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本案的判决结果家属和刘某都很满意。
王涛律师释法: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