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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死刑执行状况分布图

 

这张图上,红色代表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橙色代表在实践中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绿色代表这些国家除了在特殊情况下(如战争期间),一般不动用死刑,蓝色代表已彻底废除死刑的国家。可见,世界上至少有一半的国家,都已经在立法上废除或在实践中废除了死刑,特别是欧洲的国家。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也仅有日本和美国的部分州保留有死刑。

这张图已经很老了,根据意大利反死刑组织今年发表报告称,仅在

中国现行的“

 

针对死刑存废的探讨实际上早已就之。17世纪的意大利人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到,根据“社会契约论”,人们上交给国家的权利(力),虽然赋予了国家对犯罪人施以刑罚的权力,但人们手中从未有过“杀人的权利”,自然就无法将此权利(力)上交给国家,国家就没有权力剥夺个人生命,因而他得出结论——死刑没有理论依据,应当废除。这样的言论看似很有道理,但是贝卡利亚忽略了一点,即在原始社会,人们拥有合法杀害他人的权利——同态复仇权。随着文明国家的建立,人们将这种同态复仇权上交给国家,要求国家集中行使这一权力,剥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人的生命,死刑就这样产生了。因而,死刑的起源向来是有根据的。

贝卡利亚没有直接将死刑比作酷刑,但认为刑罚的持续性要比强烈性更能体现的刑罚的威力。这一点诚然是正确的,但我并不认为所谓的“刑罚的持续性”仅仅指某种刑罚方式给人带来的痛苦时间的长短,而应该是指使用某种刑罚的标准统一性,保持不变性。因而,我们只要掌握并保持执行死刑尺度的稳定性,死刑所能发挥的社会震慑力就会更加明显,毕竟人们对于死刑的恐惧要比其他的刑罚来得强烈得多。

 

    纵然有一万个理由废除死刑,就中国目前的情况来讲,死刑的废除不能、也没有必要一步到位。之所以还要保留死刑,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在于,中国历来是一个“重刑轻民”的国家,对严重的刑事犯罪人施以死刑的惩罚符合中国人历来的价值取向,一向广受老百姓的支持,直截了当地说,就是死刑具有满足社会大众安全心理需要的功能;如果一蹴而就地完成废除死刑的工作,就等于说超越了这一价值观,会导致社会大众的恐慌心理,造成适得其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