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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云南楚雄州长杨红卫被控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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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云南楚雄州长杨红卫被控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分析 (2012-12-21 13:20:29)

标签: 杂谈

对云南楚雄州长杨红卫被控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分析

-------二季会开始吗?

                      王汉政律师  昆明

一、控方二次起诉的可能性

2012年12月杨红卫案件在昆明进行审理,被指控受贿和滥用职权俩宗罪,早先通过云南省委通报的违纪事实并没有涉及。

首先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个罪应该是中国法制上一个比较特别的罪,因为对这个罪的指控控方并不需要证明被告人的财产来源非法,只需证明财产超出被告人的合理收入,被告人解释不清即可。即指被告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就可以构成犯罪。此罪名违背了无罪推定的原则,实属自证其罪,解释不清楚财产来源就是犯罪,这是和可怕的立法。在云南省省委常委的通报中,已经明确了杨红卫的违纪事实之一就是杨红卫、余赛英夫妇在昆明、个旧、弥勒、建水、大理有​房产17套,在澳大利亚墨尔本有房产6套;但在此次审理当中控方并没有对其提起指控。不排斥检察院继续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起诉的可能性。因为杨红卫案件侦查时间已经够长,已经查明的先行起诉审理,这样起诉审理符合法律的规定。当然也不排除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提起指控,理由是杨承认受贿情况,完全可以解释成受贿部分钱财已经用来买房投资了,海内外这23套房子就是用受贿的钱购买的房产,这些房产属于其夫妻财产,杨无论是否同意,这些房产都是可以查封的,最后可以进入拍卖程序,追缴卖房款,并且这些房子已经升值,总价应该不低于指控受贿数额的。也就是说受贿的钱,通过卖房完全可以达到积极退赃,弥补损失,这也是悔罪的表现,法官在量刑时完全可以考虑这一情节。这些钱并没有大肆挥霍掉,当然自己也没有完全享受到,算是替国家投资理财了。关于23套房,只要查的清楚,解释的明白,还有物业升值的溢价,基于这方面的考虑,应该再次指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该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就是吸毒,杨红卫是否吸毒这次庭审也并未涉及,就算吸毒并不构成犯罪,只涉及治安管理,通过治安管理措施进行处罚,拘留、劳动教养、强制戒毒即可。当然州长吸毒这是特大新闻,媒体无疑也放大了杨红卫吸毒的事实。总之,并不构成犯罪。

第三就是杨和多名女性的不正当性关系。这里并没有受害女性提起强奸指控,在并无受害人的情况下同样无法提起指控,大部分女性在州长权力面前都是你情我愿,各取所需,逢场作戏罢了。谁指控谁举证才会提起诉讼。

当然针对杨红卫吸毒、和多名女性不正当性关系的丑闻,在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中不能进行评价,也就是说杨红卫吸毒、和多名女性不正当性关系不影响量刑。根据党纪已经做出开除处罚即可。当然人品在量刑时并无考虑的法律依据。每一个官员的倒台几乎都会涉及多名小三的事实,可小三在法律上并无罪行可言。只是道德范畴,道德党纪规范即可。

    结合以上分析,认为检查机关再次针对杨红卫其他犯罪的指控可能性几乎不超过10%。

二、若杨红卫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的可能性

虽然此次指控的只有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通过庭审,杨红卫对受贿罪的数额是有异议的,对滥用职权罪认为自己是无罪的,所以分歧是很大的。

首先谈受贿罪,第一、杨红卫妻子接受的贿赂,是否计入杨红卫的受贿总金额,根据严格的举证责任规则,必须有证据证明杨红卫事前和妻子合谋过,这是受贿罪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构成要件之一。事前没有合谋,事后也不知情,并没有满足、办理行贿人的请托事项,肯定不能把妻子收取的钱财算入杨的名下。根据庭审,杨说不知道自己爱人收了钱,更不知道收了那么多的钱。对此控方就要充分举证杨明知或者是默认,否则举证不足,存在疑点,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

第二、节假日收礼算受贿吗?既然是官员,节假日收礼在少数民族地方都是很普遍的现象,官员在收礼的时候当然认为这是人情往来,因为自己在节假日也要到处送礼,一切归咎于社会风气不好,官场风气同样不好造成的。根据我们的风俗习惯,人情往来都是正常的,但杨毕竟是州长,正厅级别的官员,他收过节钱财和普通民众收过节钱财,普通公众性质肯定不一样。这也要考虑是否有请托事项,是否借用公共权力替私人谋利了。第三,收取的黄金、钻戒,只有销售者的价格清单,以销售价格清单作为受贿金额显然在证据方面是有瑕疵的,应该进行价值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