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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故意销毁会计账簿案辩护实录精

私分国有资产、故意销毁会计账簿案辩护实录精选

          


注:本文中的地名、人名均经处理。

【起诉书(节录)】

张某某

赵某某:

李某某:

起诉书指控,三被告截止至

具体情况如下:

 

1、  隐瞒债权1191508.5

 

隐瞒购房户王瑞云大红门前一号房尾欠款3

 

隐瞒营小区、王爷府小区回迁户超面积购房尾欠款125959.05

 

隐瞒桥西区工商分局回迁超面积购房尾欠款669549.45

 

隐瞒购房户王某然购买德尔惠大厦商业房尾欠款96000元。

 

2、隐瞒德尔惠大厦58层办公楼

经评估20038月价值1425837

3、隐瞒大老虎沟办公楼、锅炉房

经评估20038月价值212914元;

4、隐瞒大红门前20号房屋

元卖给郭宗伟,经评估20038月价值227104元;

5、隐瞒未出售的王爷府储藏间

改制后由统建房地产公司卖出,总价款1578408元,经评估,20038月价值1515111.36元;

6、隐瞒新华小区一起土地开发成本8537000

改制前经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决定由赵某某安排钱伟将其转入市政府五片联动开发成本中,致使未列入审计评估。

 

二、

【一审判决书(节录)】

针对起诉书指控,张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私分国有资产的事实承认,但辩称自己对国有资产的认识存在问题,只是开会为了实现零改制,大家共同制定改制资产申报原则,其余均由其他人具体操作,自己并不太清楚,且认为自己当时将一些改制资产未列入评估向相关领导汇报过,且这些资产价值多少,怎么算的不清楚,销毁会计凭证的事发过程对,但其当时并未担任董事长职务,没有权利指使别人去烧账。

一审辩护律师认为,江州统建集团职工在改制过程中,并没有多分国有资产,首先德尔惠大厦

综上,鉴于张某某未谋求个人利益,且社会贡献巨大,并退赃200万,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深,恳请法庭对其依法处理。

判决:张某某犯有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

【辩护要点】

私分国有资产罪部分:

2.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只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才能构成本罪,非国有单位不能构成本罪。在本案中,改制前的公司是国有事业单位,改制后成立了民营股份制公司,故不能成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不符合该罪的主体特征。

3. 改制企业主观上不具有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的故意,不符合其所涉嫌犯罪的主观特征。

5. 改制企业将835.7万元改制之前调入某某工程里,属于企业内部自主合法经营行为,且未经集体讨论决定,不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不符合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犯罪构成要件。

6.改制后,固定职工用其经济补偿金入股到改制后的公司,并由公司按股份借钱给每个职工进行配股,并没有对其所漏报的国有资产以单位的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不符合其所涉嫌犯罪的行为特征。

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部分:

1.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张某某不是该罪的犯罪主体。首先,在该起犯罪中,从销毁犯意的提出到登记造册和实施销毁行为,都是在单位整体意志下支配实施的,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决策人士李某某发起,并由公司“两会”研究同意下,由李某某指派相关财务人员具体实施的,张某某在其中只起辅助作用。其次,刑法分则明确规定单位犯有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的应由该单位作为犯罪主体,且通过以上事实和证据可以证明,符合单位犯罪的犯罪特征,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张某某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2.张某某既不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又不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此不应当承担该罪的刑事责任。

3.起诉书指控张某某指使刘某阳等人实施改制前销毁会计档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审辩护词】

案由:张某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案

辩护人: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康君元 李耀辉律师

联系方式:详见简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