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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律师,经济诈骗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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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被别人骗了已经报案,为防止利用我证件犯罪还需怎么办

一个牵扯到好多诈骗案件的家伙以找工作为名骗了我的钱,还骗了我的我的户口本,身份证,大学毕业证大学档案,就业协议,报到证等,我已经向当地刑警队报案,请问,为防这个家伙拿了我的证件犯罪,我还需要做些什么。

还有,这个家伙是我们县的,我也去了他家,他7年没回过家,法院的传票穿过n次。

现在我关心的是,怎么防止这个家伙拿我的证件犯罪,我已经报案,笔录上也写了他骗了的我的证件,是不是不用担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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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个案子 可以到公安局报案 吗

报 案 材 料

举报人:冯杰,男,1972年12月15日生,甘肃省泾川县人,个体户,住库尔勒市人民东路43号2号楼1904室。邮政编码:841000,联系电话:13909960018,138999149818。

邮寄地址:乌鲁木齐市青年路阳光花苑B座-1102室。

犯罪嫌疑人:李林,男,1968年8月24日生,河南省长葛市人,个体户,住库尔勒市交通东路10号16-3-701室。身份证号码:652801196808240315。邮政编码:841000,联系电话:

因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0)库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和巴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巴民一终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将犯罪嫌疑人李林伪造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导致法院依据为早的证据制造了颠倒黑白的错案,天大的冤案!使报案人从本来享有30余万元债权的债权人,通过法院的错误判决变成了应支付犯罪嫌疑人30余万元的债务人,公理何在?天理何在?

一、本案基本事实:

2008年4月18日,冯杰与李林订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冯杰将其所有的D8N推土机一台租赁给李林,租赁期限为三年,冯杰将该推土机交付给李林使用。年租金为35万元;保证金10万元。合同订立之日须先付25万元给冯杰;设备到施工现场后再付5万元打入冯杰账户;剩余15万元自半年内一次性付清。同时约定,李林在租赁期间应负责对推土机的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完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合同订立后,冯杰按合同约定将质量完好的推土机交付给李林,但是,李林却违约未将余款15万元支付给冯杰。因李林不懂推土机的业务,导致其无法继续经营。2008年11月8日,冯杰与李林订立《协议书》协商解除了《租赁合同》,同时,双方约定在2008年11月9日交接推土机,对冯杰退李林半年租金等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2008年11月9日,冯杰与李林准备交接推土机时,冯杰经检查才发现推土机的大铲板报废、推土机支重轮架报废、引导轮、大轮和两条链条均报废,推土机已经严重损坏无法使用。鉴于李林的严重违约行为,冯杰要求李林对推土机进行维修,双方没有办理推土机的交接手续。直至2009年7月,李林对该推土机不闻不问,根本不进行维修。冯杰多次找李林要求其维修,李林一再拖延,为了避免进一步扩大损失,在2009年7月30日,双方经协议同意李林支付冯杰推土机大铲板和支重轮架损坏赔偿费用五万元,由冯杰接收推土机自行维修。但是,李林一直也没有支付该赔偿款。后来,冯杰忽然收到法院送达的传票,李林竟然起诉冯杰要求支付租金等275000元,逾期付款利息4578.75元等。

二、李林伪造证据赢得胜诉,但是应当构成犯罪:

在庭审中,李林向法庭出示了“说明”一份,冯杰经辨认,发现在说明所载的内容中,只有“说明 本人于2008年11月8日收到李林D8N推土机链条价值为叁万元整。”是冯杰本人在李林书写的条子上签名时存在的内容,而说明中所载的“本人应退李林半年租金壹拾柒万伍仟元正松土器壹拾贰万元共计叁拾贰万元伍仟。⑴推土机、松土器于2008年11月8日交冯杰。⑵退款应于1个月内退清,可于磨损费抵扣。”在冯杰签名时根本就不存在。上述内容完全是李林在冯杰签名后伪造添加的。于是,冯杰在原审中提出对上述内容的形成时间要求进行鉴定,并按要求交纳了1万元的鉴定费,但是,经原审法院委托后,司法鉴定机构认为无法作形成时间鉴定,并将委托鉴定函退回。冯杰又报案对异议内容是否属添加内容进行鉴定?2010年2月5日,在原审法院开庭时,冯杰提出对异议内容是否属于添加内容进行鉴定?原审法院接受了冯杰的书面报案,但是,原审法院对冯杰的报案却视而不见,根本未委托鉴定,在未查明本案事实的情况下,就匆忙在开庭后的第三天即2010年2月8日作出判决,判决冯杰支付租金等275000元,逾期付款利息4578.75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