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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时杰滥用职权案辩护提纲(二)

五、以中央定价目录中的药品实行全国统一价格为前提,即使如起诉书所称的阿奇霉素磷酸二氢钠为政府定价,且应执行一致的价格标准,这在全国各地应该是不能有例外的。但事实上,由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公布的相关价格,却显然是与起诉书所认为的政府定价金额不相一致,甚至远远高于所谓“政府定价”的。经查,在各地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通过公布、公示或价格查询所认定、认可的价格就存在着多种标准。本案所涉的阿奇霉素磷酸二氢钠药品,由安徽省物价部门公布的价格为250 mg

 

六、检察机关在对本案的侦查过程中,曾多次赴南京向省物价局的相关人员就有关价格性质问题进行调查。但由江苏省物价局工价处处长丁坚所作的证言中的相关内容,明显与法定标准相违背,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及性质的依据。在

 

七、可以认为,起诉书据以论证其起诉理由的着重点,是说明阿奇霉素磷酸二氢钠与阿奇霉素是“同一种药”,应采用同样的价格。从检察机关侦查的过程情况看,这一起诉观点的论据就是“化学成份相同,命名中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归类为同种药品”。但是这一所称的来源,还是国家发改委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对于这一《规则》不适用于本案的理由,已如前述。在此,就这种化学成份相同,盐基、酸根、溶媒不同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均归于同种,且是否均采用同样价格,也就是对相关规定的有限适用范围问题说明如下。已被确定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价格的比对中,不难发现所谓化学成份相同、盐基、酸根不同的药品,在诸多情况下并未采取相同价格(以规格、剂型相同的作比较)。如,乌洛托品片剂最高零售价为ZL 96 1 16135.3 。在没有充分的与合法的依据确定阿奇霉素与阿奇霉素磷酸二氢钠为同种药的情况下,以不应适用的文件中的个别措词寻求结论,其结果只能是与科学结论相违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