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敲诈勒索罪 >

敲诈勒索罪报案材料范文

敲诈勒索罪报案材料范文

遇到法律问题,上法邦网,专业律师免费咨询!

法邦网敲诈勒索罪报案材料范文法律咨询专题为您提供《离休干部配偶的权利被同住人侵犯》、《资本主义确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消极作用极其案例》、《他们有继承权吗?》、《拆迁与强迁》、《 乌海市最牛人大官员》、《救救我家吧》等内容,资深律师为您免费解答有关敲诈勒索罪的报案材料及侵犯财产、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等刑事辨护相关法律咨询。

离休干部配偶的权利被同住人侵犯

模糊的同住人规定侵犯我的合法权益!

一个“同住人”规定,可以支持外人单方面要求共有前夫父母的财产,而我,一个75岁的已故离休干部配偶,没有权利拒绝!没有权利处置自己的财产!只能眼看着自己的公有住房被外人占据,而无法、无权夺回!

事实:

某处房屋系上海航天新亚无线电厂1983年分配给我丈夫(离休干部,1943年参加新四军)。我丈夫于2000年1月14日过世,我的前儿媳妇(以下简称“她”)与我儿子瞒着我购买了该房,损害了我的合法利益。我于2005年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该《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并且系争房屋恢复为公有租赁房屋”。2004年10月她与我儿子协议离婚,但因为有“同住人”的规定。她至今仍旧住在系争房屋内,致使我无法行使购买属于我们老人的公有住房。法院也说没有法律依据支持我。除非买房有她的份额。

难道真的没有法律支持我的权利吗?不是!我要运用相关的法规证明她的“同住人”权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经过长时间、仔细地搜索,我找到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二) 的第6个问答(以下简称“问答6”):

问题6:按1994年上海市政府《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94方案)购买的套有住房,购房时的未成年同住人,可否确认为售后房的产权共有人?

答:在1994年上海市政府《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规定》及以后的有关出售规定中都明确,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是获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八或年满十八周岁的同住成年人,未成年人的同住人不是国家这种优惠政策的当然享受者,不被赋予购房资格,当然也就不能确权为售后公房的产权人。其次,我们认为94方案这一规定也是合理的,因为让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包括同住人),以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使之成为严权房,成为权利人的一项远远大于买价的私有财产,是基于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以来所执行的高积累低消费政策,即工资中不包含住房消费,而是以国家福利的形式将住房无偿分配给职工使用。因此从某种意义而言,公有住房出售,是将工资中不曾包含的住房消费返还给职工,作为未成年的同住人,虽然其在公有住房中有居住使用的权利,但是,这种居住使用权利是基于多种原因造成的,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中,包括为其提供可供正常生活的居住生活空间等。未成年人对父母承租的住房有居住使用权利,正是基于父母的义务,而不是基于其对公有住房的权利,其对公有住房这一财富取得并未付出劳动,所以不能成为当然的权利人。

以上问答6通过运用宪法、婚姻法、《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论证了未成年同住人虽为“同住人”,但不能成为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售后产权人。

虽然问答6只分析了未成年同住人为什么不能成为售后房的产权共有人,但却给我指明了方向。让我知道像她这样的同住人同样不能成为前夫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售后产权人。

首先,《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之一是: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而问答6则进一步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论证为:公有住房出售,是国家将工资中不曾包含的住房消费返还给职工。而工资,当然是特定职工个人所有的。

其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也就是问答6中所说的“未成年人对父母承租的住房有居住使用权利,正是基于父母的义务。”

那么,一个家庭内财产关系的调节,应该适用什么法律呢?婚姻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