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滥用职权罪 >

湘潭市原副市长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被判13年

  据新华社电湖南省茶陵县法院2日透露,6月30日,茶陵县人民法院对湘潭市原副市长朱少中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朱少中犯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两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9年,被告人朱少中利用担任湘潭县县长、县委书记、湘潭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齐建平、李耀林等14人在承揽工程、招商引资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人员的财物贿赂共计人民币163.5万元、美元5.1万元(折合人民币33.7875万元)、价值4.2万元的住房一套,总金额201.4875万元。另查明,2005年,朱少中利用职务便利,超越职权,擅自为湘潭“宏通御景湘·水印康桥”项目减免报建费871.327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少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未经集体研究的情况下,干预政府工作,擅自为重点建设项目减免报建费,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但被告人在“双规”期间,主动交代了其受贿的事实,对其受贿犯罪部分,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结合朱少中其他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判决,认定朱少中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责任编辑:胡连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