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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律师辩护的重要作用 切实防止死刑案件中冤假错案的发生
[摘要]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生命权是每个自然人最为宝贵的权利,是一切权利的基础,生命具有不可再生性。充分发挥律师辩护的重要作用,对于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确保死刑适用的公正性、准确性,强化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对法律的信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死刑案件 律师辩护 不正常现象 原因 充分发挥律师辩护的作用
律师在死刑案件中的辩护是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辩护律师在死刑案件中的有效参与,有助于保障死刑判决的公正性、可靠性,对维护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提高死刑案件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切实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
最近出现的多起重大冤假错案引起了人们广泛的思考,如聂树斌案、 赵志红案、李化伟案、杜培武案以及佘祥林案等等。这几起案件均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每一起案件当时看起来都是“铁证如山”,但因为发现了真凶或受害人突然现身引起了办案人员的重视,一起起惊天冤案才得已重见天日;二、很多案件都不同程度存在刑讯逼供,就象贺卫方教授曾提到的,“经过一个星期的突审,这个凶残的犯罪分子终于供述了罪行”,这一个星期的“突审”包藏着怎样的内幕?三、所谓的“铁证”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有的案件主要是以口供为准,有的案件证据的采集程序不公开,鉴定材料存在问题等。以上种种是造成冤假错案出现很重要的原因,其中尤其是律师的辩护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律师辩护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令人扼腕。
一、我国死刑案件辩护中存在的不正常现象
必须要指出的是,在我国死刑案件辩护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非常不正常的现象,极大地削弱了律师辩护的作用,使得本应在防止冤假错案发生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律师辩护制度不能发挥应有的功能。
1、“你辩你的,我判我的。”律师辩护中最不正常的现象莫过于此,回顾近期几起重大冤假错案,我们发现律师辩护中最大的问题不在于律师不能够提出正确的辩护意见,而在于律师提出的正确的辩护意见“曲高和寡“,没人理,得不到采纳。如佘祥林案、杜培武案就是典型,两个案件中律师的辩护意见都可谓呕心沥血之作,一针见血指出了问题所在,事后证明这些意见都是符合客观事实的,都是真知灼见,但这些意见不约而同地基本没有被采纳,检察院怎么诉,法院就怎么判。为什么同是法律专业人士,律师能看到问题,检察官就看不到,法官也看不到?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2、对公然侵犯律师辩护权的违法行为,没人管,没人理。《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律师的辩护环境不是更好了,而是更差了,为解决律师辩护中的各种难题,尤其是“会见难”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应该说,规定对于律师会见等问题作出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但实际执行的情况是律师的会见还是难,还是要求爷爷,告奶奶,要公安、检察办案人员批准。形成了特有的律师“会见难”的现象,这种现象在全国公然存在,按理,这是执法部门集体、普遍、大规模严重违法行为,但就是没有管,没人理。法律的权威何在?如果法律没有权威,以法律作为武器的律师存在有何价值?又能够发挥多大作用?
3、面对刑讯逼供,律师无能为力。刑讯逼供是导致冤假错案的一大源头,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中都有刑讯逼供的影子,但遗憾的是,律师面对刑讯逼供却无能为力。杜培武本人也人公安人员,妻子也是公安人员,但当处于犯罪嫌疑人这一角色时,昔日的同事并未手下留情,而作为公安人员的杜培武在刑讯逼供面前也只能选择“你们让我说什么,我就说什么”。杜培武被刑讯逼供后向驻所检察官递交了申诉书,提出了控告,律师也代为向有关部门反映,但也仅只能如此。法官对杜培武被刑讯逼供的问题不感兴趣,驻所检察官拍的伤情照片也不翼而飞。难道这只是偶然的吗?在这样的一种环境中,律师又能做什么?
4、律师不敢调查取证。在佘祥林杀妻案中,几名反映曾在案发后见过佘祥林妻子的村民被关押,佘祥林的母亲因为儿子申冤也被关押了9个月。司法实践中,律师对调查证据并不主动,原因在于,取得无罪证据就是对侦察工作的否定,就说明其中必有一方是错的,而究竟谁错,公安机关更有发言权,不仅有发言权,还有专政的权力,随时可以以涉嫌伪造证据采取必要的措施。所以,律师也只好“惹不起还躲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