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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娱乐场所的包间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在公共娱乐场所的包间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1-07-13 来源:高新区法院 浏览次数:0

[示范点]

[案情]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洪波。

被告人曹洪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吸食的“k”粉不是其带去的,在其进入包间时就看见毒品放在茶几上。辩护人在庭审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只是消费者,不是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没有监管权力,所以对包间没有控制和支配权。再者,包间处于公共娱乐场所,应该是该娱乐场所纵容吸食毒品。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曹洪波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审判]

被告人曹洪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曹洪波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论证]

,也应给予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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