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在公共娱乐场所的包间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在公共娱乐场所的包间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1-07-13 来源:高新区法院 浏览次数:0
[示范点]
[案情]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洪波。
被告人曹洪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吸食的“k”粉不是其带去的,在其进入包间时就看见毒品放在茶几上。辩护人在庭审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只是消费者,不是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没有监管权力,所以对包间没有控制和支配权。再者,包间处于公共娱乐场所,应该是该娱乐场所纵容吸食毒品。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曹洪波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审判]
被告人曹洪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曹洪波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论证]
,也应给予制裁。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