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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周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周某的一审辩护人,参加诉讼。经过会见被告人、阅读案卷材料、分析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今天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指控周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本案从犯罪的主客观两方面将均不能认定周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所谓持有毒品,也就是行为人对毒品的事实上的支配。持有具体表现为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持有支配毒品。就本案来说,涉案毒品的支配权全部由被告张某掌控,周某非但没有任何支配权,甚至对涉案毒品的存在都不知情。根据庭审查明事实,涉案毒品是被告张某在2008年9月初在富地酒店从张红军处购买以及其伙计在2008年9月5日晚存放在其住处的,毒资来源于被告张某个人收入,购买渠道基于被告张某个人朋友,藏放位置为被告张某个人租住房屋内个人使用的红盒子内,所有这些周某均不知情,不能以周某与被告张某共同居住为由就断然认定其持有毒品。
辩护人之所以主张周某对本案不知情,并非是毫无根据、空穴来风之说。首先,被告张某现年40岁,有一18岁儿子,无业,周某现年26岁,未婚。二人谈恋爱遭到了周某家人的强烈反对。周某是一个刚从学校毕业没多长时间、涉世未深的年强小姑娘,被告张某与其谈恋爱防备心十足,唯恐周某将其所做的一些违法乱纪事情捅出去。两人交往几个月,张某连自己的真名都没有告诉周某。二人同居仅仅十几天,根据周某日记记载,被告张某昼伏夜出,且每次回来都要检查自己的物品是否被周某动过,周某问起其在外做什么,张某均以挣钱搪塞。其次,被告张某认罪伏法,且承认本案与周某无关。被告张某在庭审中当庭认罪,对毒品的来源、购买过程、毒资来源、存放位置、存放时间、为躲避搜查而扔掉毒品的过程等交代十分清楚,同时明确表示,周某对上述所有事情均不知情,是其一人所为。最后,刑事诉讼的证据应当具有唯一性、排他性,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本案公诉机关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毒品属于周某,指控她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显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另外,辩护人认为,持有是一种持续行为,只有当毒品在一定时间内由行为人支配时,才构成持有。案发前夜周某虽然见到张某吸毒,并在其劝说下吸食了少量毒品,但是这只能进一步说明涉案毒品确实是在张某个人的支配之下,周某应该认识到这种行为的违法性并应依法举报而没有举报是错误的,但并不能因此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持有的是毒品,则不构成本罪。本案中周某并没有涉及毒品事务,虽然她知道张某吸毒,同时案发前夜也在张某的劝说下很无知的吸了少量的毒品,但其本人却从未持有毒品,基于张某的上述防备行为也根本不知道张某在他们共同居住的房屋里藏有毒品,把毒品与她联系在一起完全是一种巧合,是一场遇外事件,一句话,毒品与周某无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周某主观上不知道房屋里有毒品,客观上她没有持有毒品,公诉机关指控周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周某无罪。
以上意见请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