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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
尤屹帆抢劫案
作者:张雯霞 马建波 发布时间:2010-06-29 10:30:54
【要点提示】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在有些具体案件中有许多相似之处,比如行为人都有可能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都有可能采用一定的暴力、胁迫等方法,都有可能在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等,但两罪仍具有本质区别,应当依照两罪的构成要件,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正确把握行为特征,准确界定两罪的界限。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湖刑初字第48号(2010年5月6日)
【案情】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尤屹帆。
1、2008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尤屹帆在三门峡市外国语中学对面“依林文化部落”门外拦住被害人禄佳伟,以捎东西为由将禄佳伟强行拉至开发区三里桥村半坡一空地处,持砖威胁抢走禄佳伟现金30元。
2、2008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尤屹帆伙同他人在三门峡市外国语中学对面“依林文化部落”门外拦住被害人胡晨光、赵云,强行将该二人拉至开发区向阳村半坡处,持砖并以言语相威胁,抢走胡晨光现金200元、赵云现金100元。
3、2008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尤屹帆在三门峡市崤山西路第二小学旁拦住被害人景鑫、张琪琳,借故将该二人带至该小学旁半坡一空地处,持砖并以言语相威胁,抢走景鑫现金120元、张琪琳现金200元。
4、200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尤屹帆伙同他人在三门峡市外国语中学对面“佳乐福超市”旁拦住被害人席腾飞、张乐,将该二人带至开发区向阳村半坡处,采用拉拽、言语威胁方式抢走席腾飞现金150元,张乐现金60元。
5、2008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尤屹帆在三门峡市建材市场北门商店处拦住被害人林国星,借故将林国星带至三门峡市崤山西路第二小学旁半坡一空地处,持木棍威胁、搜身,抢走林国星现金70余元。
6、200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尤屹帆在三门峡市外国语中学对面向阳村坡底附近拦住被害人刘佳辉、国伟,借故将该二人带至三门峡市开发区向阳村半坡处,持砖威胁抢走刘佳辉现金10元、国伟现金50元。
7、200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尤屹帆伙同他人在三门峡市外语中学对面文具店附近拦住被害人李嘉乐、王泽雄,采用搜身、言语威胁方式抢走李嘉乐现金85元及香烟红旗渠烟一盒,抢走王泽雄现金60元。
8、200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尤屹帆在三门峡市建材市场公交车站处拦住被害人栾葳崴、黄闯,将该二人带至三里桥村一处废弃工厂,采用掐脖子、搜身的方式抢走栾葳崴现金16元、黄闯现金2元。
9、2008年12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尤屹帆在三门峡市外国语中学对面“郑州老李家烩面”店门外拦住被害人邵叶飞、程明、段奕辰,借故将该三人带至三门峡市崤山西路第二小学旁半坡处,持木棍威胁抢走程明现金9元、邵叶飞现金40元。
10、2009年1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尤屹帆在三门峡市建材市场公交车站旁强行将被害人李凯、牛涛拉至三门峡市开发区三里桥村一空地处,采用搜身、掐脖子、言语威胁等方式抢走李凯现金300元。
11、2009年3月15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尤屹帆伙同他人在三门峡市崤山路西段立交桥附近拦住被害人朱春辉、孟亚秋,持铁棍威胁,抢走朱春辉现金10元。
12、2009年4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尤屹帆在三门峡市外国语中学对面借故将被害人张钧华、张宇博带至三里桥村一崖边,持砖并以言语相威胁,抢走张钧华现金200元、张宇博现金100元。
13、2009年4月份的一个星期天,被告人尤屹帆在三门峡市建材市场附近拦住被害人武佳威、王志敏,借故将该二人带至开发区三里桥村委旁半坡一空地处,持木棍威胁、搜身,抢走王志敏现金170元、武佳威现金100元。
14、2009年4月17日中午,被告人尤屹帆在三门峡市外国语中学对面 “郑州老李烩面”店门外拦住被害人尹航、张正阳,借故将该二人带至三门峡市崤山西路第二小学旁半坡一空地处,持砖并以言语相威胁,抢走尹航现金10元。
15、2009年4月28日上午,被告人尤屹帆在三门峡市崤山西路第二小学附近拦住被害人梁一东,借故将梁一东带至该小学旁半坡一空地处,持石头并以言语相威胁,抢走梁一东三星M628黑色滑盖手机一部。经估价鉴定,被抢手机价值786元。
16、2009年5月3日17时许,被告人尤屹帆在三门峡市外国语中学对面“佳乐福”超市附近将被害人李汉林、马成带至开发区向阳村半坡处,采用持砖并以言语相威胁以及搜身的方式,抢走李汉林现金10元、马成现金100元。